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26號原 告 曾基國 被 告 黃乙鈞 法定代理人 吳秀真 訴訟代理人 柯忠佑律師被 告 黃覺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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