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黃吳雲嬌
黃慶生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慶明
被 告 黃慶忠
黃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