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93號
KSDV,112,訴,393,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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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黃吳雲嬌
黃慶生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慶明
被 告 黃慶忠
黃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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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