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51號
KSDV,112,訴,351,20231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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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錦敏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哈利路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112 年11月22日將上開裁定寄存送達上訴人,此有該裁定暨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 有本院112年12月6日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附卷可考,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 回上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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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哈利路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