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籍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61號
KSDV,112,訴,261,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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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1號
原 告 王龍常
訴訟代理人 楊志凱律師
蔡尚琪律師
謝承霖律師
被 告 蘇聖閔
蘇玲瑤
蘇玲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稅籍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新證據,並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原告應就附件所示內容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附件(原告應表示意見之內容):
一、原告112年11月23日陳報狀所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中,協議分 割之遺產範圍有無包括系爭房屋?如否,主張原告單獨取得 所有權、事實上處分權之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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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