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5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陳宥滕
被 告 雷亞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被繼承人王慈柔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275萬7,632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28,324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王慈柔於民國108年8月5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7年,自108年8月5日 起至115年8月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1.07%加 碼年息0.910%按月計付,並同意依原告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 變動而調整(目前為2.12%),如遲延履行,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倘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王慈柔未依約清償,尚 積欠本金275萬7,632元及自111年11月5日起之利息,暨自11 1年12月6日起之違約金未償還,惟王慈柔已於112年2月11日 死亡,被告既為其法定繼承人,自應於繼承王慈柔之遺產範 圍內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清償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就遺產辦理登記後,才能處理這些款項等語。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帳務明細、存放款 利率查詢紀錄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及繼承系統表等件 為證,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28,324元,應由被告負擔,並依修正後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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