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48號原 告 曾基國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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