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242號
KSDV,112,訴,1242,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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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42號
原 告 謝宏汶
被 告 倪美娟

劉雲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被告倪美娟自民國112年8月21日起、被告劉雲翔自民國112年8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25,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若以新臺幣20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倪美娟於民國101年6月13日結婚,婚 後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被告劉雲翔明知被告倪美娟為有配 偶之人,卻仍於原告與被告倪美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被 告倪美娟有逾越通常朋友分際之不正常往來行為,並於112 年3月間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互相傳送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訊息,原告嗣於112年4月上旬始悉上情。由附表訊 息可知,被告劉雲翔明知被告倪美娟為有配偶之人,竟以「 老婆」稱呼被告倪美娟,被告倪美娟並未反對,二人對話中 更有「鴛鴦浴」字眼,被告倪美娟也傳送「但還蠻肯定 是 射給了我」、「你最好把你的抽屜 給我塞滿避孕藥」訊息 ,被告劉雲翔回覆「幫老公生個棒球隊」等文字,可見其二 人不惟逾越普通朋友之分際,並恐有肌膚之親,其行為依社 會通念顯已違反倫理規範,且嚴重破壞婚姻信賴及家庭穩定 ,自屬干擾或妨害原告夫妻間維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 及幸福之權利,被告二人侵害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基於配偶 關係之身分法益,而屬情節重大,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95條 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 害新臺幣(下同)8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倪美娟劉雲 翔應連帶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劉雲翔:伊與被告倪美娟為朋友關係,並未發生任何性 行為,而是無話不談、什麼話及玩笑話都可談的朋友。又原 告所得證據實為使用不法手段從被告倪美娟強行搶奪手機而 得,非由合法途徑,應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原告與被告倪美 娟雖是夫妻,但原告對被告倪美娟長期施以言語家暴、性侵 家暴,二人早已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何來婚姻生活圓滿 幸福,其二人目前也因家暴案件爭訟中,原告甚至對其大女 兒長期多次為下體猥褻情形,原告實有人格偏差。又伊當時 也遭受暗算毆打重傷,行動不便需人照護。伊與被告倪美娟 於111年8、9月間認識,112年2月間知道被告倪美娟是有配 偶之人,會傳送附表一、二之訊息,是因為我們工地都是向 被告倪美娟購買飲料,常購買就熟識,伊與被告倪美娟講話 沒有禁忌,工人都是這樣講話等語置辯。
 ㈡被告倪美娟:附表一、二訊息是伊與被告劉雲翔傳送。被告 劉雲翔說得沒錯,伊也是熟識後說話沒禁忌的性格。原告於 112年3月底4月初在伊娘家搶伊的手機,當時伊母親在場, 原告可能知道伊手機有附表之資料,也可能知道伊有婚外情 ,雙方談得不愉快,原告就動手搶我手機等語為辯。並均聲 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經本院整理下列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不爭執事 項如下:
 ㈠原告與被告倪美娟於101年6月13日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 中。
㈡被告劉雲翔於112年2月間知悉被告倪美娟為有配偶之人。 ㈢被告劉雲翔與被告倪美娟於112年3月間以通訊軟體Messenger 、LINE,分別為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對話。 ㈣原告係高職肄業,工作為工地攪料,月入約3萬元。 ㈤被告劉雲翔係高職畢業,工作從事營造業,擔任工地主任, 月收入約8萬元。
㈥被告倪美娟係高職畢業,工作是作業員,月收入2萬6千元。四、本件爭點在於:
原告以被告二人侵害其配偶權,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80  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與被告倪美娟於101年6月13日結婚,婚姻關係現仍 存續。而被告劉雲翔於112年2月間得知被告倪美娟為有配偶 之人,二人於112年3月間以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互 相傳送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對話訊息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並有被告劉雲翔臉書個人相片及資訊截圖、被告二人Mess



enger及LINE訊息對話截圖、被告倪美娟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見審訴卷第21至25、27至55、57至63、91頁),可認 屬實。
 ㈡附表一、二之對話訊息有無證據能力?
 ⒈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 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 、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 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 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 有證據能力。又衡諸社會現狀,妨害他人婚姻關係之不法行 為多係隱秘為之,且往往涉及他方當事人隱私權之範疇,被 害人之舉證極度不易,若僅注重隱私權之保障,將使遭受侵 害之原告因舉證困難而無從保障其權益,故對此類事件,應 合併審酌侵害隱私權之方式及所取得證據之性質,再適用比 例原則加以衡量,使人權保障及個人權益保障得以受到均衡 之維護。違法取得之證據,應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 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 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 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
 ⒉本件被告二人固抗辯原告係依強奪手段而取得附表一、二之 對話訊息資料,不得採為證據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被告 二人復未舉證證明原告取得證據之不法樣態與侵害程度,其 抗辯即不可採。
 ㈢原告主張被告二人侵害其配偶權,有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 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 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19 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 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乃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之必要條件,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 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 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又倘配偶之一方行為 不誠實係與他人發生,而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之行為者,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 身分法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⒉如附表一、二之對話訊息為被告二人彼此傳送,為其等所不 否認,觀之對話內容被告二人使用「老公」、「老婆」之稱



謂,有諸如「好想妳」、「好愛妳」、「鴛鴦浴」,及幫忙 拿取換洗內衣褲、擔心走漏風聲使被告倪美娟難做人等親密 露骨言詞,在在足認被告二人確實存在男女交往之情,顯已 逾越朋友間正常社交界線,而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 法益,且情節確屬重大,應堪認定。至被告二人抗辯:這是 彼此熟識對話無禁忌云云,所辯完全悖於社會倫常及道德通 念,自是臨訟缷責之詞,不足採信。
⒊被告劉雲翔復抗辯:原告與被告倪美娟有家暴情事,其婚姻 倘早已名存實亡云云,惟夫妻若有感情生變或家庭暴力情事 ,亦應循適當方式解決,於合法婚姻關係尚未解消前,不影 響配偶間互負之忠誠義務,不忠實配偶或第三人尚無從執此 節以解免其侵權責任,是被告劉雲翔此部分抗辯,亦無足採 。
 ㈢原告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80萬元,是否有據? ⒈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計算不 同,然非不可斟酌兩造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 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之金額,應以實際加害情形 及被害者因此所受痛苦之程度,與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等關係定之。經查,被告二人前開不當男女交往行為,共同 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業經本院 認定如前,應認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則原告依前開規定, 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核屬有據。 ⒉查原告高職肄業,工地攪料工人,月收入約3萬元,被告倪美 娟高職畢業,任作業員,月收入2萬6千元,被告劉雲翔高職 畢業,營造業工地主任,月收入約8萬元,為兩造陳明在卷( 見本院卷第33至34頁),且均未爭執,其所得申報及財產歸 戶資料則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憑(封存於 證物袋),本院復再審酌原告之受害程度、被告二人加害情 節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原告因此所遭受精神上 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金 額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不能准許。六、據上所述,本件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 應連帶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均自寄存送 達日加計10日發生送達效力,其翌日即被告倪美娟自112年8 月21日,被告劉雲翔自112年8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勝訴部分所命 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被告二人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 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併宣告之。至原告



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應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 判決基礎之事實及結果並無影響,爰不一一贅述,併此敘明 。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有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92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一(劉雲翔倪美娟間之Messenger對話訊息):倪美娟(下稱倪):唉喲 現在都給我很會玩貼圖了哦。 劉雲翔(下稱劉):老婆教的好。 …… 劉:妳的心我每天戴在手腕上。隨身攜(帶)?(戴)? …… 倪:好像是…,感受到好強烈的佔有哦。 劉:當然呀。 倪:收到。收的滿滿。 …… 劉:我不要最棒的,我只要有妳在身旁。 …… 劉:好想妳,好想妳,好想妳,好想妳,我是真的真的好想妳 ,是無敵無敵好想妳。 倪:不忍直視,這直球般的愛。 …… 劉:就這樣愛妳愛妳愛妳愛妳,愛妳外套,衣服還有妳的呼吸 。 倪:好吧,害我想聞了。 劉:我也想聞呀。 …… 劉:什麼時候才能見面? 倪:這樣,你忙完,可以帶衣服給我嘛,沒內衣褲都沒得洗澡 。 劉:他不在? 倪:嗯。 …… 劉:穿過的就不拿了,因為上面有妳的味道。 倪:就拿洗好的那套不就可以了。 劉:只有這樣才能想像妳在身邊。 …… 劉:急著想見妳。 倪:呱張。 …… 劉:到了。 倪:我找一下。 劉:不是不上去,是不想到時走漏風聲妳又難做人,心裡滿滿 的話對想對妳說,可是不知為什麼覺得妳怪怪的。 倪:其實你上來確實沒差,要是不方便的,我也不會讓你上來 ,要說怪哦,確實不是兩個人真的還是很奇怪(傳送原告 與倪美娟所生未成年子女正在睡覺照片)。 倪:等下洗個澡,也差不多要回後庄了。 劉:忘了還有這趴。 倪:這趴? 劉:鴛鴦浴。 倪:很靠餒你啊。你不要說為了這趴,又繞回來餒。 劉:不會啦,繞回去都洗好了。 倪:真… 劉:明天補洗就可以了。 倪:現實的孩子。
附表二(劉雲翔倪美娟間之LINE對話訊息):倪:但還蠻肯定是射給了我。 劉:當然呀好東西當然塞給老婆。 倪:你是個討厭鬼,你最好把你的抽屜給我塞滿避孕藥,我不 管你要塞滿抽屜還是包包依你這性子,最好來個一整箱。 劉:幫老公生個棒球隊。 …… 倪:為什麼啦,很皮欸你,我也可以去醫院看你啊,幫你推推 輪椅,扶扶尿尿之類的。 劉:不要,還沒急迫性,在家比較自在老婆可以到家裡照顧 我。 …… 倪:今天有點事,會晚點到。 劉:老婆想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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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