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9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莊心雅
被 告 吳孟燁
吳佳蓉
吳翁含笑
被 告 吳響峻布莊
兼法定代理
人及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德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3萬7,6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邀同被告戊○○、丁○○、乙○○○、丙○○ (下稱丙○○4人)及訴外人吳重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 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借款期間自 110年6月10日起至111年6月10日止,嗣展期至112年6月10日 ,借款人應按月於每月10日繳付利息,到期一次清償本金, 利息按指標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0.73%機動計息,如遲 延履行,除應自遲延時起按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 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甲○○○○於112年6月10日到期尚 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440,648元、249萬7,006元,合計293 萬7,6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下稱系爭債務 )。被告丙○○等4人為其連帶保證人,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 清償之責,另吳重俊已於112年3月2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 除被告丙○○外,其餘均已拋棄繼承,被告丙○○亦應於繼承吳 重俊遺產範圍內與其餘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 、繼承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清償借款。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同意被告等辦理限定繼承後即不起訴並展延 系爭債務,希望可以與原告協商還款等語。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保證書、動 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展期約定書、放款帳戶一覽表、台幣 歷史利率查詢表、吳重俊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臺灣高雄 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司繼字第3540號、第3708號、第3709 號公告、被告甲○○○○之商業登記資料等件為證,核屬相符,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告等雖辯稱原告同意 渠等辦理限定繼承即展延系爭債務云云,然原告否認有何同 意被告展延債務之情,被告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難信取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借款日 到期日 利息 違約金 1 440,648元 110年6月10日 112年6月10日 自112年8月15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按年息3.89%計息。 自112年8月15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按年息0.389%計息。 自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0.73%(目前為年息3.9%)機動計息。 自112年9月15日起至112年12月9日止,按左列利率10%,及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497,006元 110年6月10日 112年6月10日 自112年8月15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按年息3.89%計息。 自112年8月15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按年息0.389%計息。 自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0.73%(目前為年息3.9%)機動計息。 自112年9月15日起至112年12月9日止,按左列利率10%,及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2,937,6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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