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58號
原 告 林軒弘
兼法定代理 羅育婷
人 林威德
原告與被告王淩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6,20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1,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