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董庭卉
被 告 董清祥
被 告 劉盈伶
被 告 董仲恩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家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 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 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家事丙類事件,家事 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3 條第3 項第6 款明揭其旨。此乃法 律規定依該等事件之性質而定僅得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者 ,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性質上仍屬專屬管轄。復 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 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 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法院管轄,家事 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董正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號 )已於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歿,遺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 ○○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 ○鎮區○○○路000巷0○0號,下合稱系爭房地),爰依民法第83 0條及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分割等語,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項第6款所定遺產分割之家事事件。復查,董正雄生前 最後戶籍地及系爭房地所在地均位於高雄市前鎮區,有戶籍 謄本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 家事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 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