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86號
KSDV,112,消債清,86,2023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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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周芹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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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周芹至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清算,因未經前 置協商程序,視其清算之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經移付調 解程序,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 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 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2月13日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清算, 因未經前置協商程序,視其清算之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 而移付調解程序,經本院以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4號(該 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2年3月29日調解不成立,移回清 算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09年度至111年度申報所得各為新臺幣(下同)2 73,832元、100,927元、60,653元,名下有華隆股票1200 股、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410股,至高雄市第三信 用合作社股票部分,前於110年9月29日業自社員除名,而 無股票,另固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 壽)保單,惟無解約金。
  ⒉又聲請人於國泰人壽承攬保險業務,110年2月至12月收入



共64,028元,111年共42,110元,112年1月至4月共15,724 元,並有承攬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 產險)保險業務,110年2月至12月收入共7,343元,111年 共7,369元,112年2、5月收入各為79元、509元,另每週 一、三受雇王登尾從事清潔工作,每月收入5,750元,每 週二、四受雇龔品紋從事清潔工作,每月收入5,000元, 每週五、六受雇蔡淑幸從事清潔工作,每月收入5,000元 ,又有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直銷收入,110年2月至12月 收入共6,945元,111年共3,429元,112年1月收入779元, 110年至111年亦曾申報康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業務所 得2,431元、510元。
  ⒊聲請人前於108年3月14日領取勞保老年給付1,945,184元, 110年6月30日領取行政院疫情紓困補助10,000元,112年2 月起每月領中低收入戶老人補助3,879元。   ⒋上開各情,有109年至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卷( 下稱前案卷)第11、45、49頁】、11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4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清卷第81-83頁)、債權人清冊(清卷第569-571頁) 、戶籍謄本(清卷第28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清卷第111-11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 清卷第129-13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 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清卷第105-110頁)、信用報告(清 卷第295-31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327頁)、租 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5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 卷第59頁)、鼓山區公所函(清卷第135頁)、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427-433頁)、高雄 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函(清卷第73、425頁)、長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403-405頁)、存簿(清卷第89-10 3、123-125、139-145、201-259、525-535頁)、110年因 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核定通知書(清卷第137頁)、國泰 人壽函(清卷第69-71、487-491頁)、國泰產險函(清卷 第75-78頁)、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陳報狀(清卷第61- 63頁)、健保投保紀錄(清卷第115頁)、收入切結書( 清卷第117頁)、王登尾陳報狀(清卷第543-545、563頁 )、王登尾簽立之證明書(清卷第443頁)、龔品紋簽立 之證明書(清卷第445頁)、龔品紋陳報狀(清卷第537頁 )、蔡淑幸簽立之證明書(清卷第447頁)、蔡淑幸陳報 狀(清卷第547-549、565頁)、本院112年11月15日調查 筆錄(清卷第575-583頁)等附卷可參。



  ⒌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認以聲請人110年2月起至1 12年4月於國泰人壽、國泰產險平均每月收入、每月受雇 王登尾、龔品紋、蔡淑幸從事清潔工作之收入、目前每月 領取之中低收入戶老人補助,共24,709元【計算式:(64 ,028+42,110+15,724+7,343+7,369+79+509)÷27+5,750+5 ,000+5,000+3,879=24,709】,核算其償債能力之基礎, 堪認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0,950 元(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各項支出之加 總金額應為15,450元,誤載為15,749元,另其原稱每月支付 房屋租金4,500元,嗣於112年6月10日補正狀稱實係自109年 8月起借住友人龔品紋所有房屋,無租金支出,爰扣除此部 分支出,清卷第81-83、79-80、537頁)乙情。按債務人必 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 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 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2年度高雄市 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又聲請人陳稱 借住友人房屋,無租金支出,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 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 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 計算式:17,303-(17,303×24.36%)=13,088】,聲請人主 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0,950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約24,709元,扣除必要生活 費10,950元後,尚餘13,759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6, 361,683元(前案卷第39頁、調卷第31-36、39-60頁、清卷 第65-67頁),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46年( 計算式:6,361,683÷13,759÷12=46)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 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 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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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