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周芹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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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周芹至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清算,因未經前
置協商程序,視其清算之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經移付調
解程序,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
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
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2月13日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清算,
因未經前置協商程序,視其清算之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
而移付調解程序,經本院以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4號(該
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2年3月29日調解不成立,移回清
算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09年度至111年度申報所得各為新臺幣(下同)2
73,832元、100,927元、60,653元,名下有華隆股票1200
股、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410股,至高雄市第三信
用合作社股票部分,前於110年9月29日業自社員除名,而
無股票,另固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
壽)保單,惟無解約金。
⒉又聲請人於國泰人壽承攬保險業務,110年2月至12月收入
共64,028元,111年共42,110元,112年1月至4月共15,724
元,並有承攬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
產險)保險業務,110年2月至12月收入共7,343元,111年
共7,369元,112年2、5月收入各為79元、509元,另每週
一、三受雇王登尾從事清潔工作,每月收入5,750元,每
週二、四受雇龔品紋從事清潔工作,每月收入5,000元,
每週五、六受雇蔡淑幸從事清潔工作,每月收入5,000元
,又有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直銷收入,110年2月至12月
收入共6,945元,111年共3,429元,112年1月收入779元,
110年至111年亦曾申報康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業務所
得2,431元、510元。
⒊聲請人前於108年3月14日領取勞保老年給付1,945,184元,
110年6月30日領取行政院疫情紓困補助10,000元,112年2
月起每月領中低收入戶老人補助3,879元。
⒋上開各情,有109年至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卷(
下稱前案卷)第11、45、49頁】、11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4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清卷第81-83頁)、債權人清冊(清卷第569-571頁)
、戶籍謄本(清卷第28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清卷第111-11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
清卷第129-13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
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清卷第105-110頁)、信用報告(清
卷第295-31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327頁)、租
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5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
卷第59頁)、鼓山區公所函(清卷第135頁)、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427-433頁)、高雄
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函(清卷第73、425頁)、長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403-405頁)、存簿(清卷第89-10
3、123-125、139-145、201-259、525-535頁)、110年因
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核定通知書(清卷第137頁)、國泰
人壽函(清卷第69-71、487-491頁)、國泰產險函(清卷
第75-78頁)、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陳報狀(清卷第61-
63頁)、健保投保紀錄(清卷第115頁)、收入切結書(
清卷第117頁)、王登尾陳報狀(清卷第543-545、563頁
)、王登尾簽立之證明書(清卷第443頁)、龔品紋簽立
之證明書(清卷第445頁)、龔品紋陳報狀(清卷第537頁
)、蔡淑幸簽立之證明書(清卷第447頁)、蔡淑幸陳報
狀(清卷第547-549、565頁)、本院112年11月15日調查
筆錄(清卷第575-583頁)等附卷可參。
⒌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認以聲請人110年2月起至1
12年4月於國泰人壽、國泰產險平均每月收入、每月受雇
王登尾、龔品紋、蔡淑幸從事清潔工作之收入、目前每月
領取之中低收入戶老人補助,共24,709元【計算式:(64
,028+42,110+15,724+7,343+7,369+79+509)÷27+5,750+5
,000+5,000+3,879=24,709】,核算其償債能力之基礎,
堪認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0,950
元(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各項支出之加
總金額應為15,450元,誤載為15,749元,另其原稱每月支付
房屋租金4,500元,嗣於112年6月10日補正狀稱實係自109年
8月起借住友人龔品紋所有房屋,無租金支出,爰扣除此部
分支出,清卷第81-83、79-80、537頁)乙情。按債務人必
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
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
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2年度高雄市
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又聲請人陳稱
借住友人房屋,無租金支出,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
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
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
計算式:17,303-(17,303×24.36%)=13,088】,聲請人主
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0,950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約24,709元,扣除必要生活
費10,950元後,尚餘13,759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6,
361,683元(前案卷第39頁、調卷第31-36、39-60頁、清卷
第65-67頁),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46年(
計算式:6,361,683÷13,759÷12=46)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
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
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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