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141號
KSDV,112,消債清,141,20231213,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張佩倫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呂坤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張佩倫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向本院聲請調解 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4月24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1號(該 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2年6月13日調解不成立,聲請 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 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於109年度至111年度均無申報所得,有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1 27,923元(已扣除保單借款)、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31,623 元,合計共359,546元,至南山人壽無投保紀錄。聲請人自 陳因車禍導致身體行動不便、賴以為生的計程車無法營業以 及因年齡、糖尿病關係,並無工作收入;自110年4月起迄今 均由配偶蔡阿雪、長子張學治每月各資助5,000元、7,000元 ,合計共12,000元;112年4月領有全民普發6,000元;此有1 09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調卷第29至33頁,清卷第75至77、145頁)、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清卷第55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9頁



)、戶籍謄本(清卷第15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調卷第35至36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 第139至14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清卷第79至83頁)、信用報告(清卷第85至97 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35頁)、租金補助查詢表( 清卷第37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清卷 第4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39頁)、健保投退 保資料(清卷第73頁)、存簿(清卷第117至131、147至151 、213、227至233頁)、聲請人補正狀(清卷第47至53、179 至185頁)、高雄市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計程車照片 、營業小客車行照 (調卷第13至17頁)、車禍照片、本院刑 事判決、調解筆錄、診斷證明書(清卷第59至71頁)、與前老 闆彭有義、前同事徐志鴻之對話紀錄及紅包袋(清卷第203至 207頁)、存入金額列表說明(清卷第209頁)、配偶、長子、 次子出具之切結書(清卷第133至137、201頁)、110年4月至1 12年9月交易明細表彙整說明(清卷第225頁)、大曜交通有限 公司回覆(清卷第255至257頁)、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函(清卷第259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陳報狀(清卷第43至45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陳報狀(清卷第167至168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函(清卷第235頁)等附卷可參。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 、健康情形,認以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12,000元,核算其現 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2, 000元(無房屋租金5,000元,清卷第181頁)乙情。按債務 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 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 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2年度 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又聲請 人稱居住於長子所有之房屋內,不用負擔房屋使用費,可認 其未支出房屋費用,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 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 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3,088元為度【計算式 :17,303×(1-24.36%)=13,088,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 四捨五入】,聲請人主張未逾此金額,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為12,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2, 000元後,已無餘額。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844,711元( 調卷第51、61頁),雖名下有新光、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共 359,546元,然資產未逾負債,每月收入扣除支出並無餘額



,遑論清償債務,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從而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1/1頁


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