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134號
KSDV,112,消債清,134,20231206,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李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李富美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向本院聲請清算 ,因未經前置協商程序,視其清算之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 ,而移付調解程序,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 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3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2年3月29日依消債條例之規定向本院聲請清 算,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該案卷下稱前案卷)受 理,嗣因未經前置調解程序,視其清算之聲請為法院調解之 聲請,而移付調解程序,經本院以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6 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2年6月6日調解不成立,並 移回清算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
㈡關於聲請人之清償能力
 1.聲請人於110至111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國泰人壽原有保單解 約金各126,676元、8,504元,前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 度司執字第26818號112年6月23日執行命令終止保險契約並 於112年8月29日開立支票支付給臺北地院;富邦人壽解約金 50,295元,前依臺北地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6818號執行命令 終止並解繳給臺北地院;遠雄人壽解約金0元;全球人壽無 解約金(111年5月9日理賠3,386元,聲請人稱被保險人係二



女兒尤麗雅)。
 2.聲請人自陳自110年3月起撿回收,每月收入約1,200元、女 兒尤麗雲每月資助約500元、利息收入約每月10元;110年3 月起迄今按月領有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9,783元;110年3 月起每月領有租金補助3,200元、110年12月起每月3,600元 、112年10月3日起每月4,320元(聲請人租金補助匯入尤麗雲 之郵局帳戶);112年4月2日領全民普發6,000元。  3.上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清卷第67至75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清卷第83至85頁)、債權人清冊(前案卷第15頁)、戶籍 謄本(清卷第13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清 卷第6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97至105頁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前案卷第19至26頁)、信用報告(清卷第79至82頁)、社會 補助查詢表(清卷第41頁)、租屋補助查詢表(清卷第43至 44、217至218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45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清卷第47頁)、健保 投退保資料(清卷第65頁)、存簿(清卷第89至95頁)、尤麗 雲存簿(清卷第107至117頁)、撿回收販售地點之名片(清卷 第207頁)、聲請人補正狀(清卷第57至61、181至183頁)、尤 麗雲資助切結書(清卷第87頁)、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書函(清卷第49至51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 (清卷第53至55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 清卷第139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141 至143頁)等附卷可證。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財產情 況,認以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含撿回收、年金、資助、利 息收入、租金補助)為15,813元(計算式:1,200+9,783+500+ 10+4,320=15,813),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屬妥適 。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1,000 元(清卷第85頁),並提出租賃契約、付款明細欄(清卷第191 至203頁)。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 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 ,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 司所公告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 ,303元,聲請人主張未逾此範圍,尚可採計。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15,813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1, 000元後,尚餘4,813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2,477,63 6元(前案卷第15頁、調卷第31頁),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 ,至少須約43年(計算式:2,477,636÷4,813÷12≒43)始能清



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從而,本件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 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