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259號聲 請 人 李秋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竹春、李秋蓮、李柏廷、李奕憓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