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259號
KSDV,112,司聲,1259,202312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259號
聲 請 人 李秋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竹春李秋蓮李柏廷李奕憓間請求返
還擔保金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