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238號
KSDV,112,司聲,1238,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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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238號
聲 請 人 吳永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守誠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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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