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111號
KSDV,112,司執消債清,111,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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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1號
聲請人即債 劉純宏
務人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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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 號裁定於民國112年8月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
三、再查,本件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富邦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 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 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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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