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3號
聲請人即債 黃姝禋
務人
代 理 人 吳臺雄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即債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
03號裁定於民國112年7月1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
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南山保險公司之保單,本院已請保險公司
檢送解約金到院,加計本院112年司執字第33123號檢送之強
制執行案款,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
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
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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