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2年度,78號
KSDV,112,司執消債更,78,2023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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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
聲請人即債 鄔麗香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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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蔡麗靜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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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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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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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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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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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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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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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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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仲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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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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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余杰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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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卓士雄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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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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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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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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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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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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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代 理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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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麗
代 理 人 李世祺
相對人即債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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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無擔保及無優先債 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 所得受償之總額者,法院不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計算前 項第3款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應扣除不易變價之財 產,及得依第99條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範圍之財產; 又於債務人財產有清算價值時,加計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者,宜認債務人已「盡力 」清償,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64條第3項、第64條 之1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消債更字 第32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查債務人自陳於菜市場擺攤,擺攤收入扣除成本、攤位 租金後平均約19,000元,有收入切結書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本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一個 月為一期,六年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2,065元。經本院審 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 、可行:
(一)經查債務人名下雖無財產,惟尚有台灣人壽保單價值金 共計約42,906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前開1家保險公司之函文在卷可證,故本件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二)因債務人租屋居住於高雄市,必要費用部分,債務人自 陳每月支出17.303元,等於112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標準1.2倍,依據上揭新修正規定,要屬合理 。
(三)綜上,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 撙節支出、傾盡其所有,提出每月清償2,065元,共72 期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148,680元已符合上開盡力清 償標準,故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 、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 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 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 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 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 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 臺灣土地銀行 280,851 8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415,698 13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613,107 194 玉山商業銀行 10,233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453,656 14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54,546 80 華南商業銀行 124,420 39 元大商業銀行 615,389 19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84,422 5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21,923 3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34,351 11 板信商業銀行 240,565 76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8,157 6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786,454 248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49,005 110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50,524 237 臺灣銀行 371,405 117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01,741 22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28,452 9 合 計 6,544,899 2,065 總清償金額:148,680元,清償成數2.27%。 因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各債權人每期清償金額計算有誤,爰依下開計算式職權修正如附表所示金額。 計算式均為:每期清償金額×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總額,比較至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 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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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