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程序筆錄 110年度勞簡字第80號 112年度勞訴字第42號原 告 蘇韋禎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鐿順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樹 訴訟代理人 簡汶珊律師 洪錫鵬律師上列本院110 年度勞簡字第80號、112 年度勞訴字第42號原告蘇韋禎與被告鐿順發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12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勞動調解室合併進行勞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黃宣撫 呂佩珊勞動調解委員 莫華珍勞動調解委員 張菁純書 記 官 吳紫瑄朗讀案由: 原 告 蘇韋禎 未到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到 被 告 鐿順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樹 未到 訴訟代理人 簡汶珊律師 到 洪錫鵬律師 到兩造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一、被告願於民國113 年1 月5 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52萬元,給 付方式:匯入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西甲郵局0041&ZZZZ; &ZZZZ; 0000000000號帳戶。二、兩造就原告於被告處提供勞務期間衍生之民刑事之請求均拋 棄,不得再為任何行政檢舉。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之 父 蘇貴群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 簡汶珊律師、洪錫鵬律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 書 記 官 吳紫瑄 勞動調解委員 莫華珍 勞動調解委員 張菁純 法 官 黃宣撫、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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