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42號
原 告 郭品裕
郭品讌
鍾文葦
鍾佳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群(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正義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原各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如附表所示,然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之部分,依前開規
定,暫免徵收依裁判費三分之二(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
件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4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
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新臺幣)
序號 原告 請求金額 原應繳裁判費 暫免2/3 補繳裁判費 1 郭品裕 108,186元 1,110元 740元 370元 2 郭品讌 99,596元 1,000元 667元 333元 3 鍾文葦 53,005元 1,000元 667元 333元 4 鍾佳容 104,596元 1,110元 740元 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