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171號
KSDV,112,勞執,171,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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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鄭家林
相 對 人 駿韃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卜仁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2年11月20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0,00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2年11月20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 調解方案為:「㈠本案勞資雙方合意以新臺幣50,000元作為 工資、加班費、勞退新制退休金、特休等爭議之給付…。上 揭款項資方(即相對人)同意以現金給付,並於112年11月30 日中午11時50分前請勞方(即聲請人)親自至車場(高雄市○○ 區○○○路000號)洽會計簽具領取。」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 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 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從而 ,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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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韃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