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姿菁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13萬1,643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93萬0,648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
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