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靜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莊麗月、柯璟翰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
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3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3,226,2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65元,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
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