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33號
原 告 謝加祿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被 告 曾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9日上午9時0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
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逸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