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254號
KSDV,111,訴,1254,20231219,2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54號
原 告 李佳霈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葉信宏律師
被 告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裴偉

被 告 莊琇閔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念屏律師
被 告 邱上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 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又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 、第256條及第26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起訴聲明求為: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 限公司(下逕稱精鏡公司)應將附表一、附表二及附件一所 示報導貼文及影片内容刪除;被告甲○○(下逕稱姓名)應將附 件二所示貼文内容刪除。㈢被告等應以20號字體及半版之篇



幅(寬26公分,長35.5公分)連續3天刊登如附件三所示道 歉聲明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之頭版或工商版下方 。㈣被告等應將如附件三所示之道歉聲明,以尺寸300x250px ,發表於https://www_ltn.con],tw/「自由時報」互動大看 板、https://www.mirrormedia-mg/「鏡週刊Mirror Media 」及https://tw.appledaily.com/home/「蘋果新聞網」首 頁看板各三日。㈤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變更 訴之聲明如本件下述聲明(見本院卷二第75至76頁),核係 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擴張或減縮訴之聲明及更正法律上之陳 述,核無不合;嗣原告再撤回下述第三項聲明即㈢甲○○應將 附件二所示貼文內容刪除部分之訴(見本院卷二第535頁), 與前揭規定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精鏡公司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發行之電子雜誌鏡週刊(網址 :https://www.mirrormedia.mg/),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 時間及網頁平台網址刊登由被告乙○○(下逕稱姓名)撰文題為 :「【膨風貴婦假名媛】騙員工當鉅債替死鬼 踢爆南台灣 假面名媛」、「【膨風貴婦假名媛1】夫妻各擁千萬「牛車 」 慶生趴辦整月奢豪無極限」、「【膨風貴婦假名媛2】裝 好心邀員工入股 他抵押房產誤入10年邪惡圈套」及「【膨 風貴婦假名媛3】假貴婦脫產抓交替 奸巧夫妻離婚藏玄機」 等4則報導(下稱系爭報導),並以附表二編號1所示標題如: 「開超跑 擁豪宅 挪用公款 美妝女董害股東背債四千萬 」之YOUTUBE影片(下稱系爭編號1影片)發布於前開報導内文 中供閱眾點選觀覽,又於109年12月5日就與系爭報導相同內 容而更改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即「挪用公款 開超跑 擁豪 宅美妝女董害股東背債4千萬」標題之文章,發行刊載於精 鏡公司出版之109年12月份鏡週刊紙本雜誌。另精鏡公司於 附件一編號1至6所示時間,於社群軟體臉書上由鏡週刊名義 註冊之網頁平台,發布貼文及附以系爭報導內容網頁連結之 形式提供點選連結,又以鏡週刊名義發布或授權其他新聞媒 體平台包括但不限於Yahoo奇摩新聞、三立新聞、LINE tod ay等刊登轉載如附表一編號6至17之新聞報導,及由東森新 聞發布如附表二編號2之YOUTUBE影片(其中附表一編號16、1 7之新聞報導及附表編號2之影片已經移除)。甲○○則於其註 冊之爆料公社臉書帳號上張貼如附件二所示貼文以及分享系 爭編號1影片之連結網址(嗣後頁面連結業經移除)。 ㈡惟原告細究上開各報導内容,無非僅甲○○依其個人與原告前 夫劉翰(原名劉權,下稱現名)間之財務糾紛,虛構、扭曲事



實而指摘於原告,蓋查:⒈甲○○固任職於劉翰所經營之崴捷 國際聯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崴捷公司),惟原告與崴捷公 司並無關連,此觀崴捷公司自98年核准設立至109年核准變 更上載公開登記資料之董事、股東均僅有劉翰及甲○○至明, 原告自始並非如報導所述係崴捷公司之股東,詎甲○○竟持散 布於眾之意圖,以毁損原告名譽之不實言論投書於精鏡公司 。⒉被告4人所涉之誹謗事實非涉及公眾人物可受檢視之公益 性質事項,蓋甲○○向精鏡公司投訴原告之内容,無非均係原 告平日消費習慣與生活模式,僅涉及原告之私生活領域,並 非一般公眾所能置喙,亦無關乎公益。再原告並非如甲○○所 指係崴捷公司之股東,亦無上陳惡意脫產等情,惟精鏡公司 逕以不實之資訊佐以原告之私生活而公佈於眾,任意指摘傳 述原告生活奢華、膨風(意指原告無資力)、詐騙甲○○擔任 股東、與前夫假離婚脫產等貶抑原告之不實事項,使原告名 譽嚴重受損,致於商場及日常生活均受人訾議批評及抱以懷 疑的眼光。⒊系爭報導撰文者乙○○、登載或授權發布系爭報 導之精鏡公司,均未查證甲○○投書内容與客觀真實是否相符 ,被告斐偉(下逕稱姓名)為精鏡公司負責人,有指揮公司業 務執行之權利義務,就精鏡公司報導內容均應經其審核、同 意或授權後始得刊載,對於是否侵害被報導人名譽權、隱私 權未有相當防護措施,即任由撰寫、刊登題如「膨風貴婦假 名媛」、「騙員工當鉅債替死鬼」、「假貴婦脫產抓交替」 等已含惡意評價之報導、影片及社群媒體貼文,用以指摘、 傳述足以毁損原告名譽等文字,足以損害原告之名譽權及隱 私權,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且情節重大。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赔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由權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赔償相當之金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定明文。又 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 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償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 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 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 ,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經查:
 ⒈甲○○提供扭曲不實及涉及原告私生活領域之信息供乙○○撰寫 系爭報導,復經斐偉核稿同意後,由精鏡公司在設定公開閱 覽之網站頁面及紙本雜誌發表,並在文章下方張貼原告擔任 星捷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捷公司)、迪克古蒂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迪古克蒂公司)董事長(内有原告照片及 姓名),又在標題以負面之文字「膨風」、「假」等文字形



容原告,已可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共見共聞。且報導內容稱原 告「膨風貴婦假名媛」,查詢教育部台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 ,可知指稱「膨風」者,係指吹牛、誇口說大話:「假」按 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版係指不真的、 虛偽的、人造的,與「真」相對。換言之,假名媛意指假裝 是有錢人,通過參與拼團的形式進行包裝自己,與自身財力 與社經地位相悖或違反的人,用於鄙視他人行為、財力,衡 諸一般社會通念,應足使原告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 ,足以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則被告4人之前述行為,確 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甚明。
 ⒉又精鏡公司在設定公開閱覽之臉書頁面上及官方網站發表標 題「膨風貴婦假名媛」、「裝好心邀員工入股」、「邪惡圏 套」、「假貴婦脫產抓交替」、「奸巧夫妻」、「騙員工當 巨債替死鬼」等文字,乃為指債務人奸猾詭詐以假作,虛偽 不實之社經地位及信用借債不還以後,為避免債權人追索他 的財產,於是把債務人名下的財產過戶到別人名下,使債權 人無法追償的行為稱為「脫產」,通常帶有貶義,衡諸一般 社會通念,應足使原告在名譽、信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 到難堪,足以贬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則被告4人之前述行 為,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再依實務案例見解,咸認 被報導人所有之住處或其個人事業應屬於隱私之一部分,故 系爭報導亦侵害原告隱私權無疑。
 ⒊被告4人上開行為與原告名譽權、隱私權、人格權受損之結果 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蓋查此一貼文已使不特定之大眾至 新聞報導下方留言「好賤」、「丟你們兩位女兒的臉」、「 垃圾人」等字眼,已對原告名譽權侵害甚鉅。甚查,被告4 人上開行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信用等個人權利,致原告所經 營之星捷公司在對外合作其審核評估亦遭拒絕,由此觀之被 告4人自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精神上受有痛 苦,被告4人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從而,原告請 求給付精神慰撫金,合法有據。
 ⒋綜上所述,本件被告4人以上揭負面觀感之不實事項,貶損社 會一般人對原告之社會及人格評價,損害原告之名譽,被告 4人所為上開詆毁原告名譽之言論,屬不實事實之陳述,不 屬於善意言論之表達,並非落入合法評論原則、可受公評事 項檢視之範疇,被告4人等復未提出得以證明有相當理由, 確信其所述内容為真實之證據資料,亦未善盡以廣播傳播方 式散布言論時,應盡較高查證義務,恣意散布侵害性言論, 顯屬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應負故意侵權之責。查原告為中 山大學管理學院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學程畢業,現任公司董事



長等職務,在美妝業服務,擁有之信用及名譽皆足影響其生 意及往來之社交圈。甲○○前因與劉翰間之債權債務糾紛及嫌 隙,為抒發不滿情緒,竟以與其等間糾紛無關之原告為對象 ,投書於精鏡公司之記者即乙○○,並在精鏡公司臉書公開帳 號貼文及書面紙本雜誌公開發表足以毀損原告名譽權之文字 ,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名 譽權,並佐以兩造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及經濟能力等一切 情狀,認原告可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500萬元為適當,在 此範圍内之請求,應予准許。
 ⒌再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民法第1 95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惟關於回復名譽之方法及範圍自應 斟酌妨害名譽之行為態樣及名譽受損程度而為適當之處分。 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則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 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本件精鏡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 斐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及網頁平台網址刊登由甲○○傳述、乙 ○○撰寫之不實報導,亦將不實報導刊載於精鏡公司出版之鏡 週刊紙本雜誌,並以「鏡週刊」名義或授權刊登同上報導於 包括但不限於Yahoo奇摩新聞、三立新聞、Line today新聞 等媒體平台,是被告4人指摘散布妨害原告名譽之言論,其 散佈之對象不僅觸及紙本雜誌購買、閱讀之民眾,其於網頁 平台網址刊登及以鏡週刊或授權其他電子新聞媒體平台刊登 轉載,並已由閱聽民眾任為轉貼分享,其觸及之閱聽範圍至 為廣大,已使不特定之大眾、閱覽群,經由媒體報導或其他 方式傳播而使大眾周知成為社會矚目事件,故命將被告4人 向原告聲明如附件三所示內容澄清啟示登載於報紙頭版或工 商版下方,及電子新聞互動看板、首頁看板各三日,並將如 附表一、附表二及附件一、附件二所示報導貼文及影片内容 刪除,方足彌平對原告名譽所肇生之損害,並有益於原告名 譽之回復。
⑷爰依民法第18條、第28條、第184條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 、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1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提 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4人應連帶給付原告500萬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4人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㈡精鏡公司應將附表一編號 1至15、附表二編號1及附件一所示報導影片及貼文内容刪除 。㈢被告4人應連帶以20號字體及半版之篇幅(寬26公分,長 35.5公分)連續3天刊登如附件三澄清啟事於自由時報之頭 版或工商版下方、鏡週刊刊物封面的背面。㈣被告4人應連帶 將附件三澄清啟事以尺寸300x250px,發表於「鏡週刊Mirro r Media」https://www.mirrormedia-mg/、「Yahoo奇摩新



聞網頁」https://tw.news.yahoo.com/news/、「ETtoday新 聞雲」https://www.ettoday.net/、「東森新聞」https:// news.ebc.net.tw/、「三立新聞網」https://www.setn.com /首頁看板各3日。㈤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
㈠甲○○:我說的都是事實,刑事一審(即本院110年度自字第16 號案件,下稱刑案一審)審理時我有提供證據,援用於刑事 庭所提證據資料等語。
㈡乙○○、斐偉、精鏡公司: 
 ⒈乙○○撰寫系爭報導之主軸,係原告身為多家公司負責人及董 事,竟營造多金形象致他人誤信而為其作保,顯與公共利益 有關,且乙○○於報導出刊前業詳細審酌系爭報導相關人士所 提供資料,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確信報導內容 為真實,難認有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隱私權。查原告雖稱 其非公眾人物,系爭報導內容僅為原告平日消費習慣與生活 模式,僅涉原告私生活領域,非一般公眾所能置喙,亦無關 乎公益,然原告為迪古克蒂公司(已更名享樂主義國際貿 易有限公司,下稱享樂主樂公司)、星捷公司負責人,並以 女企業家、慈善家的身分,大量在媒體曝光,透過媒體曝光 與新聞報導提升知名度,可見原告不僅自願主動接近媒體, 並以成功企業家等專業形象對外宣傳,在社會中享有一定曝 光度及影響力,係屬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系爭報 導聚焦原告曾為崴捷公司董事,竟邀崴捷公司股東作為公司 債務連帶保證人再全身而退等情,參以原告現為多家公司負 責人、尚為具有公益性質之基金會董事等身分,其經營操及 財務狀況自為消費者所關切事務,亦與現所經營公司之股東 、員工及基金會之利益有關連,應非僅屬私德而具有公共利 益,而原告自願成為公眾人物,一舉一動將經常暴露在公眾 檢驗下,名譽權、隱私權之保障亦將受到限制,為其所預見 ,乙○○之合理查證義務亦因陳述、評論之對象及攸關公共利 益等因素而相對降低。 
 ⒉原告自102年2月14日起至107年4月22日止均擔任崴捷公司之 董事並持有公司225,000股股份,且原告與崴捷公司負責人 劉翰當時仍為夫妻關係,甚參與崴捷公司營運,顯然與崴捷 公司關係緊密,甲○○因替崴捷公司作保背負數千萬元債務, 難謂與原告無涉,原告稱從未擔任崴捷公司股東,純屬混淆 視聽、推諉卸責之言。
 ⒊系爭報導稱原告生活奢華、膨風,此由原告個人社群軟體參 與奢華派對相關照片及其過往媒體報導原告公開分享老公送 千萬跑車之新聞,足見原告生活奢華非屬杜撰,惟同時原告



與其前夫共同經營之崴捷公司卻大幅虧損,原告甚至於108 年9月17日告知甲○○崴捷公司有債務問題要與劉翰離婚,但 數日後原告竟與劉翰澳門舉辦奢華生日派對,原告知悉崴 捷公司債務問題,依然與其前夫花費鉅資舉辦派對,其實際 財務狀況與奢華生活並不相符,報導稱膨風係指原告生活亮 麗之表象與事實相違,並非憑空需捏,未有不法侵害情事。 ⒋本件原告於刑事案件審理中陳稱:甲○○因在原告朋友處打工 任職時因緣與原告結識,進而認識劉翰,得能至劉翰前擔任 主管之航運公司任職,其後跟隨劉翰至其創業公司擔任經理 及股東等語,與甲○○所言與原告結識過程相符,足見甲○○應 先與原告熟識,始有機會擔任崴捷公司股東,乙○○自有相當 理由相信原告與劉翰邀請甲○○擔任崴捷公司股東為真實。而 原告邀請甲○○擔任崴捷公司股東,並為公司債務作保,嗣後 再全身而退,甲○○確實因此承擔崴捷公司數千萬元債務,甲 ○○、原告及劉翰於000年0月間均為崴捷公司向銀行借款之連 帶保證人,其後原告明知崴捷公司債信有問題,卻惡意將原 告擔任保證人之債務讓給無資力之吳蕙娟,而得自崴捷公司 債務中脫身,上情有甲○○提供之民事判決書、銀行放款借據 可稽,乙○○自有相當理由相信原告「騙甲○○當連帶保證人」 為真實,並已盡查證之義務。
 ⒌原告於108年9月21日在社群軟體上傳照片,為與劉翰澳門 包場「路易十三酒吧」共慶原告生日之合照,然而原告已於 108年9月17日告知甲○○崴捷公司有債務問題且要與劉翰離婚 ,不數日卻又與劉翰包場慶生,足見其夫妻感情並無不睦, 乙○○有理由相信原告離婚並非與劉翰感情生變因素,而係為 原告財產免受崴捷公司債務所累,才以離婚方式由劉翰單獨 處理債務,撇清原告與公司債務關係,避免影響原告建立之 成功女企業家形象。而原告在離婚後取得2棟房產,該2棟房 產係原告婚後取得之財產,其離婚時劉翰已背負鉅額債務, 依民法規定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債務後,有剩 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依此原告本應將半數財產分配給 劉翰俾供償還欠債,而非由甲○○等員工以保證人身分承擔, 原告離婚後卻能保有鉅額不動產,令人懷疑離婚僅是原告保 全房產之法律程序,是以乙○○撰寫「原告假離婚脫產」是有 相當合理確信。
 ⒍甲○○投訴內容有相當事證可佐,乙○○並已向原告及劉翰查證 所獲內容置於系爭報導內,使正反意見傳遞予大眾閱聽,應 可認為平衡報導,乙○○實已盡其查證義務,縱報導標題以不 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或文字如「膨風貴婦假名媛」、「 裝好心邀員工入股」、「邪惡圏套」、「假貴婦脫產抓交替



」、「奸巧夫妻」、「騙員工當巨債替死鬼」為批評或批判 ,惟所述既非毫無根據、自行杜撰,其指摘之事項亦非僅涉 私德,而係與公共利益有關,乙○○所為報導並無不法侵害原 告名譽權或隱私權,至為灼然,從而,原告請求乙○○及其僱 用人精鏡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至斐偉雖為 精鏡公司之負責人,但未參與系爭報導之撰寫、審稿或同意 刊登,原告請求其應與其餘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要屬無據 等語置辯。並均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經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㈠丁○為精鏡公司之負責人,乙○○為精鏡公司僱用之員工,擔任 社會組記者,負責新聞事件採訪、撰稿等職務。 ㈡甲○○、精鏡公司、乙○○曾分別為下列行為: ⒈精鏡公司接獲甲○○投書於爆料信箱,公司副總編輯囑由乙○○ 與甲○○聯繫後續採訪事宜,乙○○就訪查所得信息資料撰文如 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報導4則,經精鏡公司於109年11月30 日刊載於所發行「鏡週刊」電子雜誌,及將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與前開報導內容相關之影片上傳於精鏡公司在YOUTUBE 網路平台建立之「鏡週刊」頻道供不特定人點閱觀覽。 ⒉精鏡公司又於109年12月5日將上開報導內容改訂標題為「挪 用公款 開超跑 擁豪宅 美妝女董害股東背債4千萬」(如附 表一編號5所示),刊載發行於109年12月份出版之「鏡週刊 」紙本雜誌。
⒊精鏡公司以如附件一所示,即在「鏡週刊」臉書網頁附前開 報導網頁連結之形式,於附件一所示之時間在該臉書網頁發 布貼文,供不特定人點選連結觀覽。
⒋另有如附表一編號6至17、及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媒體於附表 一、附表二所示時間在電子媒體、YOUTUBE網路平台刊載精 鏡公司提供之報導(其中附表一編號16、17之報導及附表二 編號2之影片嗣後業經移除)。
⒌甲○○曾於109年12月3日在爆料公社臉書網頁發布如附件二所 示訊息及連結(該訊息及連結頁面嗣後業經移除)。 ㈢原告為「享樂主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名「迪古克蒂國 際貿易有限公司」,已於112年7月解散)、「星捷生技國際 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並曾任公益團體「財團法人台北市珍珠基金會」第八屆董事,任期自107年12月5日起至111 年12月4日止。
㈣原告與崴捷公司負責人劉翰(原名劉權)原為夫妻關係,2人 於108年10月28日協議離婚,原告依協議內容確認原登記於 原告名下、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之二棟不動產歸屬於原



告。
㈤原告、甲○○、劉翰曾在崴捷公司於106年6月22日向臺灣銀行 貸款時擔任借款之共同連帶保證人。
崴捷公司於107年10月30日向臺灣銀行貸款時,改由甲○○、劉 翰、吳蕙娟任共同連帶保證人。
㈦截至109年11月30日止,已知崴捷公司無法清償貸款或欠款債 務中,因甲○○、吳蕙娟劉翰分別或共同為連帶保證人,甲 ○○負擔總額43,766,508元、吳蕙娟負擔總額25,000,000元、 劉翰負擔總額61,674,538元之連帶保證債務。 ㈧原告曾於108年9月17日傳送內容為「Vic(指劉翰)借高利貸 ‧我這幾天才知道的」、「我決定跟他離婚、太可怕了、還 在外面抹黑我」、「你趕快抽身離開」、「退保人」等語之 LINE訊息給甲○○。原告又於108年11月9日傳送內容為「Vic 說禮拜一大家放假一天」、「他說你們要開會查帳是嗎?」 、「我跟你說,他說話不算話,我剛借他180萬,他又要賴 帳,為了幫你們,我無私,結果剛剛他又大小聲對我講出很 多無情的話~我已經無法再幫他了,也幫不了你,你們要幹 嘛幹嘛去吧,反正我就雞婆心軟,禮拜一我會把他欠我錢的 所有支票存進去,接下來會再叫律師告他詐欺、背信、還有 挪用公款,叫稅務局查帳,先通知你一聲,你們有太多共犯 必買出來面對」、「我是被害者」等語之LINE訊息給甲○○。 ㈨原告與劉翰於108年9月19日曾在澳門包場酒吧舉辦原告之生 日派對。
㈩原告因認甲○○、乙○○、精鏡公司陳述、撰寫、報導及容忍他 媒體傳播如附表一、二及附件一、二之文章,對渠等提起刑 事妨害名譽自訴,經本院刑事庭110年度自字第16號案件判 決甲○○、乙○○無罪、精鏡公司自訴不受理,原告不服對甲○○ 、乙○○涉案部分提起上訴,再經高雄高分院111年度上易字 第438號案件駁回上訴確定。
四、本件爭點在於:
㈠甲○○虛構、扭曲事實,投書精鏡公司,由精鏡公司分派乙○○ 撰寫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表一所示4則報導,甲○○再以 如附件二所示公開披露,是否共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 告之名譽、隱私,應連帶負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 撫金之責?如是,其數額應以若干為適當?
㈡精鏡公司為乙○○之僱用人,除將上開報導以如附表一、二、 附件一所示公開披露,並授權其他媒體刊登,是否因故意或 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隱私,應負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 害即精神慰撫金之責?或應與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丁 ○為精鏡公司負責人,是否應依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28條



規定,與精鏡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如是,其數額應以若干 為適當?
㈢承上,如精鏡公司確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名譽、隱 私者,或因乙○○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名譽、隱私者,原 告請求精鏡公司應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15、附表二編號1及附 件一所示報導貼文及影片內容刪除,以回復名譽,是否為有 理由?
㈣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將如附件三所示澄清啟事連續3天刊登紙 本媒體及電子媒體首頁,以回復名譽,是否為有理由?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斐偉為精鏡公司負責人,乙○○為精鏡公司僱用之記者, 甲○○投書至精鏡公司,其後接受精鏡公司指派之乙○○採訪, 乙○○按採訪所得撰寫為系爭報導,並由精鏡公司將之刊登於 109年11月30日發行之電子雜誌「鏡週刊」,並發布系爭附 表二編號1影片於前開報導內文中。精鏡公司並將系爭報導 更改標題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而於109年12月5日刊載於所出 版之109年12月份「鏡週刊」紙本雜誌,及於臉書附上如附 件一編號1至6所示系爭報導之網頁連結,及授權其他新聞媒 體刊登轉登系爭報導如附表一編號6至17所示,另甲○○亦曾 發布如附件二所示之貼文。又原告與劉翰前為夫妻,劉翰擔 任崴捷公司負責人,原告則為迪古克蒂公司、星捷公司負責 人,原告亦於100年至107年間曾為崴捷公司股東及董事,且 與劉翰、甲○○於000年0月間共同擔任崴捷公司向臺灣銀行借 款時之連帶保證人,嗣於107年4月23日以後不再為崴捷公司 股東、董事,崴捷公司107年10日向臺灣銀行貸款時,改由 劉翰、甲○○、吳蕙娟擔任連帶保證人。原告於108年9月17日 傳送關於崴捷公司財務出問題,要與劉翰離婚及要甲○○快退 保證人之LINE訊息給甲○○,而於2天後之108年9月19日與劉 翰在澳門包場酒吧慶生,2人復於108年10月28日協議離婚, 原登記原告名下之婚後財產房屋2棟歸屬原告。再崴捷公司 嗣後無法清償借款,為此甲○○負擔總額43,766,508元、吳蕙 娟負擔總額25,000,000元、劉翰負擔總額61,674,538元之連 帶保證債務,以及原告曾擔任財團法人台北市賽珍珠基金會 (下稱賽珍珠基金會)第八屆董事,其對甲○○、乙○○提起之刑 事訴訟業經判決無罪確定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含附 表、附件照片或影像之證據光碟(見附民卷第35頁)、鏡週刊 109年12月份雜誌內頁節錄(附民卷第37至43頁)、新聞媒體 平台網頁新聞(附民卷第45至65頁)、崴捷公司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附民卷第67至71頁,本院卷一第99至113、301至313頁 )、本院刑事庭110年度自字第16號案件判決書(附民卷第109



至127頁)、LINE訊息翻拍照片(卷一第123至124頁)、劉翰、 甲○○與吳蕙娟連帶債務相關民事裁判書(卷一第163至173頁 、卷二第485至512頁)、臺灣銀行放款借據(卷一第175至177 頁)、原告不動產查詢結果及地籍異動索引(卷一第179至181 頁)、享樂主義公司、星捷公司、迪古克蒂公司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卷一第215至217、273至282頁,卷二第513、531至5 32頁)、賽珍珠基金會登記資料及新聞報導與第八、九屆董 事資料(卷一第263至269頁)、高雄高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 38號刑事判決書(本院卷二第31至61、第515至530頁)、精鏡 公司與其他新聞媒體授權書節錄(卷二第121至128頁)、甲○○ 投書電子郵件(卷二第129至131)、乙○○系爭報導初稿傳送上 司審稿LINE訊息(卷二第133頁)、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崴捷公 司股東會及董事會議事錄等資料(卷二第425至484頁)附卷可 稽,可信真實。
 ㈡按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 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違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 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而關於名譽 權之侵害,刑法於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設有不罰規 定,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 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另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 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此於民事法律 亦應予以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62號判決意旨參 照),方足以貫徹法律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性,以維持法秩 序之統一性。又所謂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 陳述與意見表達,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 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 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 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 );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縱使批評內容用詞遣字 不免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均難 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再者,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 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 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 第928號裁判要旨參照)。亦即,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當事 人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 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所提證據資 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另關於意見表達部分 ,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 ,無真實與否可言,如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



之評論者,均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不負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 判決參照)。
 ㈢本件原告於100年至107年均為崴捷公司股東、董事,其間並 為享樂主義公司(原名迪古克蒂公司,現已解散)、星捷生 技登記負責人,並曾任賽珍珠基金會第八屆董事(任期107年 12月5日起至111年12月4日),業如上述,而甲○○所傳述、乙 ○○撰寫之系爭報導,係有關原告曾為崴捷公司股東、董事, 嗣於崴捷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時原告之處理方式之議題,而原 告其時尚為其他公司登記負責人、亦為具公益性質之基金會 董事等身分,原告亦自陳曾多次接受名人專訪或報導,為有 相當知名度之公眾人物,此據提出相關報導及專訪資料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83至290頁),而當代資訊科技發達、信 息遞送即時快速,新聞報導播送極易引導大眾輿論,公眾人 物藉由媒體曝光提升知名度,已為時下常見之方法,而於企 業經營者而言,經由媒體報導塑造個人正面、魅力形象,常 有助於公司經營發展、集資貸款,再由原告過往接受媒體採 訪,不難看出其要營造者為多金貴氣、潮流時尚、事業有成 、熱心公益之成功企業家形象,此情有劉翰贈送原告千萬超 跑時之新聞報導、賽珍珠基金會報導、東西名人雜誌報導及 原告參與公益活動照片等附卷足憑(見附民卷第53頁,卷一 第265、283、285、287、288、290頁),原告既接近使用媒 體以形塑正面形象及提高關注度,則應得預見不論於公共場 合或私人活動,其行為舉止亦當受相當之檢視,私生活領域 之保障界限因而較普通一般人有所退讓,而系爭報導內容著 墨於原告私生活者與原告營造之多金形象有關,雖於報導時 未將原告、住宅遮掩,但尚難認有侵害原告隱私權之情;再 公司為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之商業經濟組織,其決策之影響 力,常及於消費者、員工、股東甚至市場上交易相對人,原 告既為多間公司之負責人,且經常從事公益而有一定之公眾 性,其於擔任崴捷公司董事期間,與其前夫就崴捷公司之相 關經營方式是否合於誠信,自屬大眾關注、攸關公益事項, 並可受公評,因而成為媒體報導標的,故系爭報導自非僅屬 於私德而已,而與原告其他公司股東、員工等人及基金會之 利益有關連,具有公益性質,先此敘明。
 ㈣甲○○接受乙○○採訪時所傳述之內容(即如附表一之系爭報導 )係提及原告平時之豪奢生活事例,並具體指摘原告「離婚 後全身而退」、「害股東背負四千萬元連帶債務」等語,依 照通常社會觀念,足使外界對原告產生負面觀感,而對其人 格造成相當之貶抑,足以損害原告之社會評價。又乙○○係精



鏡公司僱用之記者,系爭報導內容係由其採訪甲○○後撰稿、 登載,則臉書使用者及閱覽紙本週刊之讀者均可見聞系爭報 導,依社會通念會使閱覽系爭報導之讀者對原告社會上名譽 產生質疑,致生毀損原告名譽之結果。
 ㈤甲○○就其所傳述之內容,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⒈查崴捷公司於00年0月間由劉翰、訴外人胡志忠吳蕙娟、胡 瑞文等人共同設立,前3人為股東兼董事,劉翰胡志忠各 持股33萬7500股,吳蕙娟持股3萬7500股,由劉翰擔任董事 長,胡瑞文監察人,吳蕙娟另受任為經理人。嗣於99年間 胡志忠胡瑞文吳蕙娟將持股分別轉讓劉翰、原告,而甲 ○○則於99年12月31日交付出資款150萬元,劉翰、原告於100 年2月9日召開股東臨時會選舉劉翰(持有52萬5000股)、原告 (持有22萬5000股)、甲○○(持有0股)為董事,吳蕙娟監察 人,同日所召開董事會再選任劉翰董事長、解任吳蕙娟經 理人職務及改選甲○○為經理人。又000年00月間,原告始將 所持有股份其中15萬股轉讓甲○○,甲○○正式成為公司股東, 其後崴捷公司均由劉翰、原告、甲○○為股東並繼續擔任董事 職務,而崴捷公司董事會於103年間決議增資550萬元(55萬 股)、106年間決議增資500萬元(50萬股),經股東認股結果 ,劉翰持股變為128萬股、甲○○變為13萬股、原告變為39萬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