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暐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2,197元,應繳裁
判費為44,119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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