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57號
KSDV,109,重訴,257,202312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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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娘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文茂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
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
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亦不因上訴人之應有部分價額而不同(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9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40,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3,86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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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