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449號
KSDM,112,附民,449,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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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49號
原 告 吳育全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張哲軒律師
被 告 林駿朋

林仕鵬
郭伯勳
林佳新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林駿朋林仕鵬郭伯勳林佳新(下稱被告4人 )被訴誹謗一案,經原告吳育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然被告4人所涉誹謗犯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 第111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前於本院 審理中已以言詞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 見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11號卷第275頁),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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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