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202號
KSDM,112,附民,1202,202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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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202號
原 告 柯妮妮
被 告 高茂傑
李榮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及該狀附件所載(附民卷第3-8頁)。
二、被告均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在 刑事案件起訴前,因刑事案件尚未繫屬第一審法院,該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失所附麗,依前揭規定意旨,應以判決駁回之 。
四、經查,被告高茂傑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51號) ,經本院於112年12月8日判決在案,並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4891號移送併辦部分退回檢察官另 為適法之處理,有該案判決書可參。又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4891號移送併辦部分僅列被告高茂傑 為該刑事案件之被告,並未起訴被告李榮盛。是本件原告之 告訴事實既已經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該部分刑事 案件等同尚未經起訴,且被告李榮盛所涉原告遭詐欺部分亦 未經檢察官起訴,是被告2人均無刑事案件繫屬於第一審法 院,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失所附麗,依前揭說明,原告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應予駁回。至訴訟費用負 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無須徵收裁判費,本院自無庸 審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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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