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197號
KSDM,112,附民,1197,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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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197號
原 告 張維誠



被 告 林富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張維誠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林富田未為聲明及答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上開請求係以被告對原告為詐欺犯行之原因事實 為其依據,惟被告上開被訴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 0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參諸前述規定,自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就上開駁回部分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 ,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 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佳螢【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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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