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6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21
36、25315、26787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388、3419
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智昇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扣案IPHONE手機(螢幕破裂,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智昇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 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又因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故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並無同法第159 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限制。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1行「民 國111年12月初某時」更正為「民國000年00月下旬某時」;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附表二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一、附表二所 示,及補充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及如附表三所示之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之 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00日 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則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經比較新舊法,新法施行後,必須行為人於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輕其刑,並未有利於被告,故應適用 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㈡又按詐欺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其構成要件,是詐欺罪既遂與未 遂之區別,應以他人已否為物之交付而定,倘行為人已將他 人財物移歸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即應成立詐欺既遂罪。且人 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既在犯罪行為人手中,於被害人 匯款至犯罪行為人所掌控之人頭帳戶後,迄至員警受理報案 通知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凍結其內現款時,犯罪行為 人實際上已處於得隨時領款之狀態,即犯罪行為人就該匯入 之款項顯有管領能力,自屬既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 第171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8號、第56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查附表二編號13所示款項雖未及被告或詐欺集團成員提 領,尚未發生製造金流斷點,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 及去向之結果,惟依上說明,被告就該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 犯行已屬既遂,不因該筆款項未及提領而有不同。 ㈢是核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12、14至4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如附表二編號13所為,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追加 起訴書意旨就附表二編號13部分,就洗錢部分所載罪名雖正 確,惟條文誤載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應予更正;就 加重詐欺部分認被告係犯未遂罪嫌,容有未洽,惟刑事訴訟 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 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 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 3805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被告此部分犯行僅係犯罪既遂未 遂之階段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 ㈣被告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收取提款卡並提領被害人遭詐騙所 匯入款項,並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12、14至47所示提領之款 項依LINE大頭圖像顯示為三隻猴子符號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將款項置於指定地點,由詐欺集團上游收取,據以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其主觀上對該詐欺集團多人分工模式 而屬有結構性組織等節已有預見,且所參與者係本件整體詐 欺取財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堪認被告與LINE大頭 圖像顯示為三隻猴子符號之人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就如附表 二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1、2、3、4、6、7、9、10、11、12、14 、16、17、18、19、21、23、24、25、26、28、29、30、31
、32、34、35、36、37、38、39、40、41、43、44、45、47 所示之被害人所匯款項之多次提款行為,就同一被害人而言 ,乃各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內所為,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屬接續犯,各論 以一罪即足。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各罪,係對不同被害 人所為之不同犯罪行為,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是被告 就如附表二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㈦追加起訴意旨雖未就下列部分追加起訴,然此部分與附表二 編號2、10、34、35、38、40、41業經追加起訴部分,各有 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追加起訴效力所及,依刑事 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①附表二編號2告訴人林旺俊於111年12月7日18時3分匯款5萬 元至附表一編號4帳戶,被告則於同日18時26分許自上開 帳戶提領2萬元;
②附表二編號10被告於111年12月18日16時13分、15分自附表 一編號11之帳戶各提領2萬元、5,000元; ③附表二編號34、35被告於111年12月7日16時52分自附表一 編號2之帳戶提領2萬元;
④附表二編號38告訴人陳人傑於111年12月10日21時46分許匯 款89,985元至附表一編號17之帳戶;
⑤附表二編號40、41被告於111年12月5日20時41分自附表一 編號26之帳戶提領4萬元。
㈧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 決意旨參照)。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 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就
如附表二所涉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是就其 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依上開規定原均應減輕其刑。惟依前 揭罪數說明,被告就如附表二所涉犯行係從一重論處加重詐 欺取財罪,即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就被告想像競合 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仍得於量刑時一併審酌。 ㈨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88、34191號(僅移送併辦意旨書附 表1-8、13、14、17-20編號部分)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 部分,與本件被告如附表二所示有罪部分,各為同一被害人 ,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年紀尚輕,不思正途獲 取收入,竟貪圖報酬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利用層層轉交 之方式設立金流斷點,使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並增加司 法機關追查金流的難度,所為實值非難,且本案被害人眾多 ,所受損失金額非低,被告侵害法益程度非輕,惟衡量被告 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並審酌其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之 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並非居於集團核心地位,及於偵審 中均坦承犯行,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定減 輕其刑事由,然並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其 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鐵工,日薪約新臺幣(下同) 1,800元,需扶養配偶之家庭生活經濟(本院卷第229頁)等一 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不為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 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 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 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被告另涉犯多起加重詐欺取財等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與被告本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 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揆諸前開說明,俟被告所犯數罪 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 第2項定有明文。扣案IPHONE手機(螢幕破裂,IMEI:000000 000000000)0支為被告所有,且為被告用於與本案詐欺集團 上游聯繫之工作機等情,業據被告坦認在卷(警一卷第33、3
6頁),顯為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
㈡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仍應以屬於行為人所得管理 、處分者為限,始得予以沒收。查被告所提領如附表二所示 之款項,均已轉交上手,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 控中,其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 ,此等款項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自承 :與詐欺集團成員約定提領之報酬為日薪1,000至2,000元, 對方有叫我從提領款項裡面抽取報酬,迄今為止應該要獲利 1萬多,但目前都沒有拿到,因為對方說要下次再結算,沒 說什麼時候,我目前都還沒有獲利等語(警一卷第41、150 頁、偵二卷第30頁),卷內又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獲得報酬 ,爰不宣告沒收。
㈣扣案之提款卡,雖為被告用於提領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匯入 之款項,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但上開物品本身均不具財產之 交易價值,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重 要性,是本院認上開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故不予宣 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或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06、 507、508、509號判決沒收,或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且欠 缺刑法上重要性,亦均不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
㈠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告訴人鄔美連於 111年12月19日16時50分許,因遭詐騙而匯款5,020元至謝其 翰之郵局帳戶(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9之帳戶),並由被告於 同日16時51分許以提款卡提領2萬元,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語。 ㈡惟查告訴人鄔美連於警詢證述:我用華南網路銀行轉帳金額 為5,020元,匯入帳號為000-000000000000等語(警一卷第31 5頁),其所證稱之匯入帳號與附表一編號9帳戶之帳號顯然 不同,附表一編號9帳戶之交易明細亦無上開款項入帳,有 附表一編號9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證(警五卷第43頁)。又 查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乃湯詠淇所申設,而上開款 項亦係湯詠淇所提領,業經湯詠淇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 ,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軍偵字第41、65號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偵一卷第135-140頁),卷內又無證 據證明上開款項曾經被告提領或收取,是依罪疑唯輕原則, 自難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構成犯罪。惟此部分若構成犯罪,與 前揭本院認定被告就本判決附表二編號8犯加重詐欺取財罪 部分,有接續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良鏡追加起訴,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則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帳戶所有人 銀行帳戶(帳號) 證據出處 1 潘良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 交易明細(警五卷第29-31頁) 2 潘良威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9/1-111/12/31)(警二卷第741-746頁) 3 潘良威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9/1-112/4/10)(警三卷第1087頁) 4 潘良威 臺灣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9/15-112/3/5)(警一卷第346-347頁) 5 林祺峰 中華郵政公司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交易明細(警四卷第10-15頁) 2.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一卷第59-61頁) 6 鍾翌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 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9/1-111/12/20)(警五卷第35-37頁) 7 鍾翌心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 1.交易明細(警五卷第33頁) 2.交易明細(偵一卷第79頁) 8 鍾翌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1.交易明細(警四卷第19頁) 2.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12/1-112/12/31)(偵一卷第67-69頁) 9 謝其翰 中華郵政公司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9/1-112/3/16)(警一卷第229頁) 2.交易明細(警五卷第43頁) 10 謝其翰 臺灣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1.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9/1-112/3/13)(警一卷第259-260頁) 2.交易明細(偵一卷第73頁) 11 蘇聖淳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 1.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2.交易明細(警五卷第41頁) 12 李思瑾 中華郵政公司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9/15-112/3/7)(警一卷第331-332頁) 13 李思瑾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348-349反面頁) 14 李思瑾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9/15-112/3/5)(警二卷第737-739頁) 15 陳昊磊 中華郵政公司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9/15-112/3/7)(警一卷第333-335頁) 16 陳佑禎 中華郵政公司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9/15-112/3/7)(警一卷第336-337頁) 17 陳佑禎 臺灣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9/1-112/4/8)(警三卷第0000-0000頁) 18 陳湘涵 中華郵政公司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9/15-112/3/7)(警一卷第338-339頁) 19 張淑欣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340-341頁) 20 施吟潔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9/15-112/3/13)(警一卷第351-353頁) 21 施吟潔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10/1-112/3/6)(警三卷第0000-0000-0頁) 22 胡柏昇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9/15-112/3/5)(警二卷第730-732頁) 23 胡柏昇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9/1-112/4/10)(警三卷第0000-0000頁) 24 邱雅雯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9/15-112/3/5)(警二卷第733-736頁) 25 邱雅雯 臺灣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9/1-112/4/8)(警三卷第0000-0000頁) 26 林靜宜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9/1-112/4/10)(警三卷第0000-0000頁) 27 蔡孟廷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9/15-112/3/5)(警三卷第0000-0000頁)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被告提領之時間、金額、地點 主文 1 魏嘉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7日,佯裝為健康食品客服人員,向魏嘉宏誆稱:因網站遭駭,重複扣款云云,魏嘉宏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追加起訴書誤載詐騙方式為「因操作失誤須解除分期付款云云」) 111年12月8日16時17分許 3萬元(含手續費15元) 附表一編號1 於111年12月8日16時22分、23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1分、2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全家輔仁店內之ATM,分別提款2萬5元、1萬5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萬元、2萬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林旺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7日,佯裝為「優仕曼食品公司」之客服人員,向林旺俊誆稱:因銀行帳戶有不正常交易紀錄需釐清云云,林旺俊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追加起訴書誤載詐騙方式為「因操作失誤須解除分期付款云云」) 111年12月8日16時14分許 5萬元 附表一編號5 於111年12月8日16時31分、32分、3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高雄武廟郵局ATM,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11年12月8日16時19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8日16時25分許 4萬9985元 111年12月7日17時3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6分許) 4萬9989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4萬998元) 附表一編號1 1.於111年12月8日16時22分、2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輔仁店ATM,提領2萬元、1萬元 2.於111年12月8日16時44分、45分、46分、4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順分行ATM,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2萬3000元 111年12月7日17時4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6分許) 4萬9989元 111年12月8日16時32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5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7日17時31分許 4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4 於111年12月7日17時56分、18時26分許(追加起訴書漏載18時26分),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臺灣銀行鳳山分行ATM,提領6萬元、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載2萬元,該筆2萬元包含附表二編號22謝宏旻匯入之2萬7985元) 111年12月7日18時3分許(追加起訴書漏載) 5萬元(追加起訴書漏載) 3 汪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4時46分許,佯裝為「ONEBOY」客服人員,向汪奕誆稱:訂單數量錯誤需要取消云云,汪奕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17日16時45分許 2萬9989元 附表一編號6 於111年12月17日16時49分、50分、51分、52分、5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克強門市(追加起訴書誤載為身修門市)內之ATM,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12月17日16時47分許 2萬9989元 4 吳柏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20時4分許,佯裝為「亞果元素線上商城」(追加起訴書誤載為「線上商承」)客服人員,向吳柏翰誆稱:訂單錯誤需要取消云云,吳柏翰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17日20時32分許 4萬9987元 附表一編號7 111年12月17日20時43分、44分、45分、46分、5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第一銀行高雄分行之ATM,提款3萬元、3萬元、6000元、2000元、3萬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12月17日20時38分許 1萬8123元 5 沈詩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9時44分許,佯裝為線上購物客服人員,向沈詩詠誆稱:訂單錯誤需要取消云云,沈詩詠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17日20時48分許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7(追加起訴書誤載為附表一編號6帳戶) 於111年12月17日20時5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第一銀行高雄分行之ATM,提款3萬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黃立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8日某時許,佯裝為社群網站臉書暱稱「DatDuyHoang」之帳號,向黃立紘誆稱:需要進行蝦皮賣場金流認證云云,黃立紘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19日16時19分許 3萬元(含手續費15元) 附表一編號9 ⒈於111年12月19日15時59分、16時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6時3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林華郵局ATM,提領6萬元、4萬元 ⒉於111年12月19日16時3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統一超商廣東門市ATM,提款2萬元、1萬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李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9日某時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9時6分許」),向李部誆稱:需要進行蝦皮賣場誠信保障認證云云,李部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19日15時49分許 4萬9987元 附表一編號9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12月19日15時53分許 4萬9988元 8 鄔美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9日16時45分許,向鄔美連誆稱:需要進行蝦皮賣場金流限制解除認證云云,鄔美連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19日16時45分許 2萬21元 附表一編號9 於111年12月19日16時5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銀行三多分行ATM,提款2萬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胡孟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8日16時11分許,佯裝為「ONEBOY」客服人員,向胡孟棻誆稱:訂單數量錯誤需要取消云云,胡孟棻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18日16時46分許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11 於111年12月18日16時52分、52分、5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高雄武廟郵局ATM(追加起訴書誤載為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正心門市),提款2萬元、2萬元、2萬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黃祈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8日16時5分許,佯裝為「ONEBOY」客服人員,向黃祈泓誆稱:訂單數量錯誤需要取消云云,黃祈泓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18日16時36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37分許)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11 ⒈於111年12月18日16時44分、4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新道明門市內,提款2萬元、1萬元 ⒉於111年12月18日16時52分、52分、53分、17時13分、14分、15分許(追加起訴書漏載13分、15分),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高雄武廟郵局ATM(追加起訴書誤載為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正心門市),提款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5000元(追加起訴書漏載2萬元、5000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12月18日16時45分許 2萬9985元 111年12月18日17時14分許 1萬6000元 11 戴良羽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5時8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7時15分許」),佯裝為「雲端旅宿」客服人員,向戴良羽誆稱:個資外洩以致信用卡遭盜刷,需要取消訂單云云,戴良羽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17日17時41分許 4萬9989元 附表一編號8 ⒈於111年12月17日17時4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48號)1樓之全家高雄中福店ATM,提款10萬元 ⒉於111年12月17日17時4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48號)1樓之全家高雄中福店ATM,提款10萬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12月17日17時42分許 4萬9989元 12 江倉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6時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2年」),佯裝為未來實驗室客服人員,向江倉政誆稱:公司資料遭駭客入侵,需要解除訂單云云,江倉政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17日17時37分 4萬9989元 附表一編號8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12月17日17時41分許 4萬9989元 13 藍元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9日16時35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2年」),佯裝為未來實驗室客服人員,向藍元麒誆稱:訂單重覆下訂,需要解除訂單云云,藍元麒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19日17時45分許 2萬9989元 附表一編號10 因提領時遭員警於111年12月19日17時4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10帳戶提款卡)(追加起訴書誤載為附表一編號15帳戶提款卡)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莊家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6日18時5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2年」),佯裝為神腦數位客服人員,向莊家銘誆稱:訂單重覆下訂,需要解除訂單云云,莊家銘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6日18時50分許 5萬1元(含手續費15元) 附表一編號12 ⒈於111年12月6日19時25分、2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00號之鳳山大東郵局,提領6萬元、4萬元 ⒉於111年12月6日19時48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4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鳳山三民郵局,提領5萬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12月6日19時14分許 5萬4元(含手續費15元) 111年12月6日19時32分許 5萬2元(含手續費15元) 111年12月6日19時36分許 3萬1122元 附表一編號27 ⒈於111年12月6日19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全家鳳山興仁店ATM,提領4萬7000元 ⒉於111年12月6日20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全家鳳山光華店ATM,提領5萬元 ⒊於111年12月7日0時13分、1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全家鳳山鳳庄店ATM,提領10萬元、1000元 15 李尚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8日9時53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2年」),佯裝為貸款公司人員,向李尚穎誆稱:可提供優惠利率貸款云云,李尚穎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8日17時31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30分許) 2萬元 附表一編號15 於111年12月8日17時46分、47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2月6日20時10分許、12月7日0時13分許、1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鳳山郵局ATM(追加起訴書誤載為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全家鳳山光華店、鳳庄店),提領6萬元、6萬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10萬元、1000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陳伶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8日11時28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2年」),佯裝為貸款公司人員,向陳伶禎誆稱:可提供優惠利率貸款云云,陳伶禎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8日17時36分許 5萬元 附表一編號15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12月8日17時37分許 5萬元 17 胡佳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0日21時33分許,佯裝為「ONEBOY」客服人員,向胡佳芊誆稱:訂單操作錯誤需要取消云云,胡佳芊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10日22時4分許 4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16 於111年12月10日22時9分、11分、3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鳳山新富郵局ATM,提領6萬元、5萬6000元、3萬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12月10日22時6分許 4萬2088元 111年12月10日22時9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分許) 1萬2088元 18 陳映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向陳映伃誆稱:需要進行蝦皮賣場金流限制解除認證云云,陳映伃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10日22時25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6分許)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16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12月10日22時19分許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17 於111年12月10日22時23分、2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之統一超商海新門市之ATM,提領2萬5元、1萬5元 19 詹宗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9日9時20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2年」),佯裝為順發3C客服人員,向詹宗勳誆稱:公司資料遭駭客入侵,需要解除訂單云云,詹宗勳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9日21時39分許 9萬9986元 附表一編號18 ⒈於111年12月9日21時48分、4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鳳山鳳松路郵局ATM,提領6萬元、4萬元 ⒉於111年12月9日22時1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00號之鳳山一甲郵局,提領2萬1000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0 邱建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9日19時39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2年」、「9時20分許」),佯裝為順發3C客服人員,向邱建彰誆稱:公司資料遭駭客入侵,需要解除訂單云云,邱建彰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9日22時13分許 2萬988元 附表一編號18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蔡青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日某時許,佯裝為「AsiaYO電商」客服人員,向蔡青樺誆稱:訂單操作錯誤需要取消云云,蔡青樺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2日18時47分許 9萬9989元 附表一編號19 於111年12月2日18時51分、52分、53分、53分、5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鳳山中崙郵局ATM,提領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1萬9005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 謝宏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7日16時56分許,佯裝為「優仕曼」客服人員,向謝宏旻誆稱:個資遭盜用需協助退款云云,謝宏旻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追加起訴書誤載詐騙方式為「訂單操作錯誤需要取消云云」) 111年12月7日18時7分 2萬8000元(含15元手續費) 附表一編號4 於111年12月7日18時2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臺灣銀行鳳山分行ATM,提領2萬元(該筆2萬元含附表二編號2林旺俊匯入之款項5萬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林君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6日19時26分許,向林君玲佯稱:臉書訂單的賣家帳戶有問題,需要處理云云,致林君玲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6日20時42分許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13 ⒈於111年12月6日20時56分、57分、58分許(追加起訴書漏載57分、58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00號之統一超商博瑞門市內之ATM,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 ⒉於111年12月6日21時25分、2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玉山銀行鳳山分行ATM提領5萬元、2000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12月6日21時1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1時許) 2萬9985元 24 何孟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6日某時許,佯裝為「樂天平臺」客服人員,向何孟蓉誆稱:需要開通服務云云,何孟蓉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6日21時25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5分許) 2萬2123元 附表一編號13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陳竑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6日15時53分許,佯裝為「優仕曼」客服人員,向陳竑圻誆稱:公司網站遭駭,需解除扣款云云,陳竑圻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追加起訴書誤載詐騙方式為「訂單操作錯誤需要取消云云」) 111年12月6日16時42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41分許) 4萬9986元 附表一編號20 於111年12月6日16時48分、49分、5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ATM,提領3萬元、3萬元、1萬5000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12月6日16時52分許 4萬5107元 26 范紹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8日19時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2月9日」),佯裝為「國泰世華」客服人員,向范紹廣誆稱:個資外洩需要處理云云,范紹廣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9日16時4分許 4萬9989元 附表一編號23 於111年12月9日16時15分、15分、16分、1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之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鳳山分社ATM,提領2萬元、2萬元、2萬5元、1萬5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12月9日16時6分許 1萬9805元 111年12月9日19時19分許 3萬元 附表一編號22 於111年12月9日19時51分、52分、53分、5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兆豐銀行鳳山分行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2萬1000元 27 陳泳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9日21時30分許,佯裝為「優仕曼」客服人員,向陳泳潤誆稱:帳號遭駭需要處理云云,陳泳潤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9日19時58分許 4999元 附表一編號22 於111年12月9日20時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光泰門市店內之ATM,提領5005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裘剡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9日18時許,佯裝為「彰化銀行」客服人員,向裘剡音誆稱:有匯款錯誤匯入其帳戶內云云,裘剡音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10日0時7分許 5萬元 附表一編號23 於111年12月10日0時19分、20分、2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大港超市ATM,提領2萬5元、2萬5元、1萬5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12月10日0時6分許 5萬元 附表一編號22 於111年12月10日0時24分、25分、26分、26分、27分、2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鳳山中崙郵局ATM,提領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1萬5元 29 林仁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9日19時43分許,佯裝為網路購物之客服人員,向林仁豪誆稱:訂單操作錯誤需要取消云云,林仁豪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10日0時6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7分許)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22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12月10日0時17分許 2萬9985元 111年12月10日0時32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33分許)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23(追加起訴書誤載為附表一編號17帳戶) 於111年12月10日0時38分、39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凱旋路224之聯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ATM,提領2萬5元、1萬5元 30 鄭宇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1日16時24分許,佯裝其為網路電商業者,向鄭宇亨誆稱:訂單操作錯誤需要取消云云,鄭宇亨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11日16時27分許 4萬9983元 附表一編號24 於111年12月11日16時47分、47分、48分、49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兆豐銀行鳳山分行,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1 施雅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1日16時許,佯裝為「台新銀行」客服人員,向施雅晨誆稱:需要認證好賣家帳號云云,施雅晨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11日16時29分許 1萬6108元 附表一編號24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黃郁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1日16時某時許,佯裝為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黃雅純」之帳號,向黃郁玲誆稱:需要進行統一賣貨便賣場金流認證云云,黃郁玲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11日16時35分許 4萬6998元 附表一編號24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3 黃俊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6日17時31分許,佯裝為「優仕曼」客服人員,向黃俊智誆稱:帳號遭駭需要處理云云,黃俊智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6日20時15分 1萬1020元 附表一編號14 於111年12月6日20時5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00號之統一超商博瑞門市內之ATM,提領1萬1000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羅楨翔(追加起訴書誤載為「羅禎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7日16時14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7時31分許」),佯裝為「優仕曼」客服人員,向羅楨翔誆稱:帳號遭駭需要處理云云,羅楨翔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7日16時37分許 2萬9987元 附表一編號2 於111年12月7日16時43分、44分、52分、52分(追加起訴書漏載52分)、53分、17時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ATM,提領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載2萬元)、1萬3000元、1萬7000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12月7日16時52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53分許) 2萬9985元 35 潘玉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6日20時46分許,佯裝為「優仕曼」客服人員,向潘玉萍誆稱:帳號遭駭需要處理云云,潘玉萍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7日16時46分許 2萬3125元 附表一編號2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12月7日16時58分許 1萬7000元 36 李鴻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7日14時52分某時許,佯裝為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黃佳琪」之帳號,向李鴻明誆稱:需要進行蝦皮賣場金流認證云云,李鴻明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7日17時26分許 4萬9984元 附表一編號3 於111年12月7日18時15分、15分、16分、17分、1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曹公門市之ATM,提領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1萬9005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12月7日17時28分許 4萬9984元 37 許程翔(追加起訴書誤載為「許誠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9日某時許,佯裝為「誠品書局」客服人員,向許程翔誆稱:訂單錯誤需分期付款云云,許程翔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追加起訴書誤載詐騙方式為「帳號遭駭需要處理云云」) 111年12月9日16時38分許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23 於111年12月9日16時44分、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鳳山文山店內之ATM,提領2萬5元、1萬5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8 陳人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0日19時28分許,佯裝為食品公司客服人員,向陳人傑誆稱:帳號遭駭需要處理云云,陳人傑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10日21時25分許 1元 附表一編號17 於111年12月10日21時35分、5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臺灣銀行五甲分行ATM,提領2萬9000元、9萬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12月10日21時29分許 2萬9985元 111年12月10日21時46分許(追加起訴書漏載) 8萬9985元(追加起訴書漏載) 39 郝渂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1日13時33分許,佯裝為「誠品書局」客服人員,向郝渂心誆稱:帳號遭駭需要處理云云,郝渂心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11日13時59分許 4萬9987元 附表一編號25 ⒈於111年12月11日14時7分、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臺灣銀行五甲分行ATM,提領10萬元、1萬5000元 ⒉於111年12月11日14時22分、2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全家鳳山光華店之ATM,提領2萬5元、1萬5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1年12月11日14時許 4萬9987元 111年12月11日14時17分許 4萬9985元 40 陳雅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5日18時25分許,佯裝為「ONEBOY」客服人員,向陳雅媛誆稱:帳號及訂單資料設定錯誤需要取消云云,陳雅媛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5日20時21分許 2萬9989元 附表一編號26 ⒈於111年12月5日20時36分、4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文青門市ATM,提領6萬元、4萬元 ⒉於111年12月5日20時41分(追加起訴書漏載41分)、5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段000號1樓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青年分行ATM,提領4萬元(追加起訴書漏載4萬元)、2萬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12月5日20時36分許 1萬123元 41 方小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5日某時許,佯裝為「ONEBOY」客服人員,向方小旻誆稱:帳號及訂單資料設定錯誤需要取消云云,方小旻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5日20時40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39分許) 2萬9987元 附表一編號26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田曉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6日16時52分許,佯裝為「台新銀行」客服人員,向田曉雯誆稱:需要取消網路訂單云云,田曉雯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追加起訴書誤載田曉雯為「郝渂心」) 111年12月18日17時28分許 7123元 附表一編號11 於111年12月18日17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鳳凌門市ATM,提領1萬5000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葉靜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6日17時34分許,佯裝為「雄獅旅行社」客服人員,向葉靜儀誆稱:帳號遭駭造成重複扣款云云,葉靜儀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6日18時58分許 9萬9986元 附表一編號27 ⒈於111年12月6日19時14分、16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中山區68號之全聯福利中心鳳山中山店ATM,提領10萬、3000元 ⒉於111年12月6日19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全家鳳山興仁店ATM,提領4萬7000元 ⒊於111年12月6日20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全家鳳山光華店ATM,提領5萬元 ⒋於111年12月7日0時13分、1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全家鳳山鳳庄店ATM,提領10萬元、1000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4 林明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6日18時某時許,向林明慈誆稱:需要進行蝦皮賣場金流認證云云,林明慈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6日19時29分許 4萬9975元 附表一編號27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12月6日19時30分許 1萬1723元 45 陳禹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6日20時許,佯裝為「ONEBOY」客服人員,向陳禹瑞誆稱:訂單資料設定錯誤需要取消云云,陳禹瑞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12月7日0時5分許 4萬9987元 附表一編號27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12月7日0時6分許 4萬9987元 46 洪祥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6日某時許,佯裝為「優仕曼」客服人員,向洪祥德誆稱:官網遭駭重複扣款云云,洪祥德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追加起訴書誤載詐騙方式為「訂單操作錯誤需要取消云云」) 111年12月6日16時34分許 2萬9999元 附表一編號20(追加起訴書誤載為附表一編號25帳戶) 於111年12月6日16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ATM,提領3萬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劉祐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5日1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曾曉薇」之帳號,向劉祐嘉誆稱:貸款註冊資料錯誤云云,劉祐嘉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追加起訴書誤載詐騙方式為「操作帳戶錯誤需要匯款進行認證云云」) 111年12月5日17時4分許 3萬元 附表一編號21 於111年12月5日17時23分、2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全家超商鳳山甲二店內ATM,提領2萬5元、4005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40005元) 黃智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三:
編號 被告提領之監視器相關畫面 證據出處 1 被告111年12月2、5、6、7、8、9、10日ATM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 警一卷第72-120頁 2 被告111年12月6、7、9、10、11日ATM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 警一卷第127-147頁 3 被告111年12月5、7、9、10、11日ATM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 警一卷第155-179頁 4 被告111年12月6、7、18日ATM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 警一卷第185-196頁 5 被告111年12月19日15時59分、16時ATM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 警一卷第232-238頁 6 被告111年12月19日16時31分ATM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 警一卷第242-250頁 7 被告111年12月19日16時51分ATM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 警一卷第252-256頁 8 被告111年12月8、17日ATM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 警四卷第29-31頁 9 被告111年12月8、17、18、19日ATM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 警五卷第45-75頁
◎卷證目錄
【警一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270253200號(卷一)
【警二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270253200號(卷二)
【警三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270253200號(卷三)
【警四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270975200號
【警五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272852600號
【偵一卷】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136號【偵二卷】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315號【偵三卷】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787號【本院卷】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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