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532號
KSDM,112,金訴,532,2023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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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坤良(原名蔡坤良



孫家興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22140號、112年度偵字第1838號、112年度偵字第963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坤良(原名蔡坤良)、孫家興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坤良(原名蔡坤良)、孫家興被訴涉犯貪污治罪 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對於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係死 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 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 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至同案被告吳基萬鄭博元洪智哲、馮敏娟、蔡鴻章被訴 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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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