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鴻章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22140號、112年度偵字第1838號、112年度偵字第963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鴻章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蔡鴻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對於職務 上行為交付賄賂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蔡鴻 章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檢察官與被告 蔡鴻章亦均表示對於本件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沒有意見(院卷 第298、299頁),本院認為被告蔡鴻章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同案被告黃坤良(原名蔡坤良)、孫家興、吳基萬、鄭博 元、洪智哲、馮敏娟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