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俊卿
選任辯護人 陳炳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俊卿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