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社團法人高雄市長榮大學校友會
社團法人高雄市不動產交易安全協會
被 告
兼 上二人
代 表 人 蔡國委
選任辯護人 梁凱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國委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社團法人高雄市長榮大學校友會之代表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社團法人高雄市不動產交易安全協會之代表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事 實
一、蔡國委係社團法人高雄市長榮大學校友會(統一編號:0000 0000,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7樓,下稱長榮大學校 友會)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且於民國109年間為社團法人 高雄市不動產交易安全協會(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 高雄市○○區○○○路000號17樓,登記負責人為其不知情之兒子 蔡翔,下稱不動產交易協會)之實際負責人(嗣於111年8月 31日變更登記為登記負責人),為執行業務之人員。另長榮 大學校友會及不動產交易協會均係由蔡國委、員工林俐伶、 蔡欣穎協助行政事務,就政府標案皆由林俐伶、蔡欣穎負責 ,故就同一政府標案,長榮大學校友會及不動產交易協會屬
合作而無競爭關係。緣於000年00月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高屏澎東分署(下稱勞發署)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 1,995萬元之「110年度委外提升待業者勞動力職業訓練計畫 (商業類)」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00,下稱:本採購 案),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本採購案於招 標公告及投標須知第25條明訂「本案投標廠商(含其分支機 構)投標標數以1標為限,每1標限投2班」;詎蔡國委明知參 加政府採購標案招標,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 一標為限,不得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規避,妨礙其他廠商 公平競爭,破壞招標程序競爭功能,使採購機關誤信開標發 生不正確結果,而嚴重影響政府採購行為,因有意承攬1標 以上之項目,竟基於妨害政府採購投標之犯意,指示不知情 之蔡欣穎製作長榮大學校友會投標「銀行金融證券從業人員 培訓班」之文件,復指示不知情之林俐伶製作不動產交易協 會投標「房屋銷售業務人員專業培訓班」及「不動產經紀人 員與地政士專業培訓班」之文件,製造2家獨立廠商參與競 標之假象,隱匿長榮大學校友會及不動產交易協會屬合作而 無競爭關係之事實,以規避實質上同一廠商投標以1標為限 之規定,致勞發署人員因誤信本採購案有公平競爭關係存在 ,而於109年11月27日開標,因開標過程發現長榮大學校友 會及不動產交易協會2者之投標標封地址、聯絡電話、電子 領標使用者IP、會內成員及投遞標單人員皆相同等重大異常 關聯,遂判定該2家投標廠商為不合格標,而未決標予長榮 大學校友會及不動產交易協會,方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而未遂。
二、案經勞發署函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行為後,被告不動產交易協會於111年5月27日變更代表 人為蔡國委,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憑(見訴一卷第179頁 ),上開代表人變更,未影響法人人格之同一性,是本案審 理被告不動產交易協會之刑罰部分,並不因法人代表人在行 為後變更有所影響,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下開所引用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經檢察官 及被告兼代表人蔡國委及被告蔡國委之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 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訴一卷第42頁),本院審酌該 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既無違法取得情事,復無證明力明顯過 低等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蔡國委固不否認其為長榮大學校友會及不動產交易 協會之實質負責人,其除有以長榮大學校友會投標本採購案 之「銀行金融證券從業人員培訓班」外,另以不動產交易協 會名義投標本採購案之「房屋銷售業務人員專業培訓班」及 「不動產經紀人員與地政士專業培訓班」等事實,惟矢口否 認有何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 遂犯行,辯稱:我不知道標案規定將長榮大學校友會及不動 產交易協會視為同單位,否則我不會將電話都寫一樣的,這 次是受到銀行拜託,希望我們幫忙訓練人員,所以才用長榮 大學校友會名義多投一個標,投標後勞動部打電話說長榮大 學校友會及不動產交易協會都是同地址不可以,我就棄標, 我沒有要圍標的意思云云(見訴一卷第39頁),辯護人則以 :長榮大學校友會及不動產交易協會之設立時間、背景、目 的及成員均不相同,在法律上亦為不同之法人格,並無政府 採購法所謂之分支機構之情事,被告蔡國委針對所欲得標之 開課內容,依據課程內容選擇適宜的單位投標,投標的負責 處理人員也不相同,並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政府採購 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第3項是關於主管機關對於投標廠商 不予開標、不予決標或宣布廢標之情形而為規範,並非針對 同法第87條第3項所定之詐術非法投標罪為定義性或解釋性 之規範;被告蔡國委以長榮大學校友會及不動產交易協會之 名義投標,無須親自準備投標文件,投標事務都是交給底下 員工負責,自不可能詳閱所有的相關規定,且本採購案之投 標須知多達31頁,內容至為繁複,亦多有法律專業用語,已 非一般人士詳為閱讀即可理解,且上網公告與截止日期僅20 日,被告蔡國委非法律專業人士,則被告蔡國委是否已經詳 閱招標說明書之全部內容,自非無疑,再查投標協會之地址 、聯絡電話、電子領票使用者IP、會內成員及投遞標單人員 皆相同,若認為被告蔡國委欲以詐術或不正方法圍標,衡諸 常情至少會稍加掩飾以讓投標過程可以順利通過,殊難想像 會直接以如此粗糙之方式投標,難認被告蔡國委有施以詐術 之故意,被告蔡國委投標當時的目的乃是為了社會公益而出 發,並無牟利私圖之意,更當無以詐術圍標之故意等語(見 訴一卷第181至187頁、第239至246頁)為被告蔡國委辯護。 經查:
㈠被告蔡國委係被告長榮大學校友會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且 於109年間為被告不動產交易協會之實際負責人。另長榮大 學校友會及不動產交易協會均係由被告蔡國委、員工林俐伶
、蔡欣穎協助行政事務,就政府標案皆由林俐伶、蔡欣穎負 責。於000年00月間,勞發署辦理預算金額1,995萬元之本採 購案,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本採購案於招 標公告及投標須知第25條明訂「本案投標廠商(含其分支機 構)投標標數以1標為限,每1標限投2班」;被告蔡國委指示 蔡欣穎製作被告長榮大學校友會投標「銀行金融證券從業人 員培訓班」之文件,復指示林俐伶製作被告不動產交易協會 投標「房屋銷售業務人員專業培訓班」及「不動產經紀人員 與地政士專業培訓班」之文件後參與投標,嗣於109年11月2 7日開標,因開標過程發現被告長榮大學校友會及被告不動 產交易協會2者之投標標封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領標使用 者IP、會內成員及投遞標單人員皆相同,遂判定該2家投標 廠商為不合格標,而未決標予被告長榮大學校友會及不動產 交易協會之事實,業據證人蔡欣穎及林俐伶分別於調詢、偵 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見他二卷第4至10頁、第73至77頁、第8 5至93頁、第159至163頁,訴一卷第130至139頁、第141至15 8頁)、證人蔡翔於調詢時(見偵卷第53至56頁)、證人即 本採購案承辦人張曜麟於調詢及偵查中(見他一卷第89至91 頁,偵卷第71至76頁)證述明確,復據被告蔡國委於調詢、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在卷(見他三卷第4至12頁、第6 6至68頁,訴一卷第40至41頁),並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高屏澎東分署110年度委外提升待業者勞動力職業訓練計畫 (商業類)投標須知(見他一卷第13至37、163至187頁)、 被告長榮大學校友會及不動產交易協會之法人登記證書(見 訴一卷第177至179頁)、被告長榮大學校友會投標文件標封 及收件存根(見他一卷第43、47頁)、被告不動產交易協會 投標文件標封及收件存根(見他一卷第45、49頁)、查詢電 子領標紀錄(見他一卷第51至55頁)、被告長榮大學校友會 銀行金融證券從業人員培訓班訓練計畫書、訓練單位基本資 料表及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見他一卷第57至61頁)、被告 不動產交易協會不產經紀人員與地政士專業培訓班訓練計畫 書、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及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見他一卷 第63至67頁)、被告不動產交易協會房屋銷售業務人員專業 培訓班訓練計畫書、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及計畫主持人學經 歷表(見他一卷第69至73頁)、被告長榮大學校友會之投標 文件即法人登記證書、章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勞務採購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授權書 、訓練計畫書、標封、收件存根及電子憑據資料(見他二卷 第27至44頁、第46至47頁)、被告不動產交易協會投標文件 即含標封、收件存根、電子憑據資料、法人登記證書、章程
、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勞務採購投標標價清單、投 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授權書及訓練計畫書(見他二卷第 45頁、第48至69頁)、林俐伶手機連結至雲端之本採購案招 標公告之翻拍照片(見他二卷第167至189頁)、數據調閱回 覆單(見他三卷第49頁)、招標公告、限制性招標(經公開 評選或公開徵求)公告(見他三卷第57至61頁)、勞發署10 9年11月9日開標紀錄、109年12月30日議價/決標紀錄(見偵 卷第179至182、183至185頁)、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 識實驗室111年5月18日調科貳字第11123203170號鑑定書( 見偵卷第187至189頁)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蔡欣穎於調詢及偵查中均證稱:事實上長榮大學校友會 及不動產交易協會是同一個辦公處所、同一組員工、同一個 老闆,我從000年0月00日間進入不動產交易協會任職,也等 同在長榮大學校友會任職,我們的工作分配是由蔡國委統一 調度,有時候我會被分配去辦理長榮大學校友會投標政府採 購案作業及辦理後續的教育訓練課程,林俐伶的工作與我相 同,都是依照蔡國委的指派辦理長榮大學校友會或不動產交 易協會的業務等語(見他二卷第4至6頁、第73至75頁);證 人林俐伶於調詢及偵查中均證稱:蔡國委是不動產交易協會 現任理事長,蔡翔是不動產交易協會前任理事長,但不動產 交易協會的所有事務都是蔡國委在綜理,長榮大學校友會與 不動產交易協會實際上都是由蔡國委綜理組織運作,辦公室 的員工都是同一批人,都是依據蔡國委指示分工業務,不會 依照單位分工,也是同一批人在處理長榮大學校友會、不動 產交易協會的事務,不動產交易協會及長榮大學校友會的存 摺、大小章都是由蔡國委保管等語(見他二卷第86至88頁, 他二卷第159至160頁),被告蔡國委於調詢及偵查中亦自承 :長榮大學校友會與不動產交易協會都在同一辦公室,成員 也都是共用,負責辦課的承辦人也是一樣的,實際營運都由 我負責等語(見他三卷第6至7頁,第66至67頁),可知被告 長榮大學校友會與不動產交易協會雖為不同之法人格,然而 被告長榮大學校友會與不動產交易協會之辦公處所、聯絡電 話、員工均同一,由被告蔡國委負責管理被告長榮大學校友 會、不動產交易協會等情,足認被告長榮大學校友會與不動 產交易協會是互相支援、協助,實質上並無競爭關係甚明。 ㈢被告長榮大學校友會與不動產交易協會係以同一使用者帳號 領用本採購案招標案之電子標單,又被告長榮大學校友會及 不動產交易協會之投標文件分別係由蔡欣穎及林俐伶製作, 嗣均由蔡欣穎向勞發署遞交投標文件等情,有電子憑證資料 (見他一卷第53至55頁)、被告長榮大學校友會訓練計畫書
(見他一卷第57至61頁)、被告不動產交易協會訓練計畫書 (見他一卷第第63至67頁、第69至73頁)、收件存根(見他 一卷第47至49頁)等在卷足憑,可見被告長榮大學校友會及 不動產交易協會就本採購案的投標,從一開始領標時即係用 共同之帳號領取電子標單,其後皆由被告蔡國委指示員工蔡 欣穎及林俐伶製作投標文件,更由蔡欣穎向勞發署遞交投標 文件,在在彰顯被告長榮大學校友會與不動產交易協會就本 採購案,確實屬無競爭關係。
㈣按政府採購法訂立之目的,係為使政府採購程序可以公平、 公開,藉此導引並鼓勵符合資格的廠商參與競爭,使採購機 關在此種競爭的環境下,可以獲得品質較佳、價格低廉或合 理的財物、勞務或工程供應。因此,採購的程序即在建立廠 商間彼此競爭的環境,而避免廠商間之假性競爭或不競爭, 即是政府採購法防弊措施中重要的一環。本採購案於招標公 告及投標須知第25條明訂「本案投標廠商(含其分支機構)投 標標數以1標為限,每1標限投2班」,此規定係源於政府採 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 以一標為限;其有違反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開標前發 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二、開標後發現者,所投之標 應不予接受。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 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視同違反前項規定。」,亦即實質 上同一廠商不得參與同一採購案之投標,以避免假性競爭之 弊病。從而,被告蔡國委主觀上知悉被告長榮大學校友會及 不動產交易協會並無競爭關係,而仍以被告長榮大學校友會 、不動產交易協會同時參與同一採購案,於外觀上雖可使人 誤信有2間不同之廠商參與投標,而似有競爭之作業,實則 被告長榮大學校友會及不動產交易協會均係由被告蔡國委操 控,堪認被告蔡國委係以此方式,使採購案之主體陷於錯誤 ,而以此詐術遂其等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目的甚明。 ㈤被告蔡國委及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蔡國委於106年間曾以長榮大學校友會或不動產協會名義 投標勞發署「106年度委外提升待業者勞動力職業訓練計畫 (民生服務類)」之政府採購案,於該採購案之公告「附加 說明」欄載明「三、投標標數說明:本案投標廠商(含其分 支機構)投標標數以1標為限,每1標班數不限。」(見訴二 卷第5至7頁),且於投標須知明文「二十一、廠商應遞送投 標文件份數:本案投標廠商(含其分支機構)投標標數以1 標為限,每1標班數不限...」(見訴二卷第21頁);復於10 8至109年間以長榮大學校友會或不動產協會名義投標勞發署 「109年度委外提升待業者勞動力職業訓練計畫(商業類)
」之政府採購案,於該採購案之公告「附加說明」欄載明「 三、投標標數說明:本案投標廠商(含其分支機構)投標標 數以1標為限,每1標限投2班。」(見訴二卷第359至363頁 ),且於投標須知明文「二十五、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6)其他:本案投標廠商(含其分支機構)投標標數以1 標為限,每1標限投2班...」(見訴二卷第372頁),有被告 蔡國委提出之上開投標案之投標文件在卷可查(見訴二卷第 5至166頁、第359至561頁),可知被告蔡國委非第一次參與 勞發署採購案之投標,則其對於本採購案投標須知中「本案 投標廠商(含其分支機構)投標標數以1標為限」之規定, 難以推諉不知。復觀之被告長榮大學校友會、不動產交易協 會於本採購案提出投標文件中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於聲 明事項「二、本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 施行細則第33條之情形」欄勾選「否」,並於該聲明書上蓋 有被告蔡國委之印文(見他二卷第37至39頁、第58至59頁) ,益徵被告蔡國委對於本採購案規定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 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之規定,應知之甚詳。
⒉辯護人雖辯稱:被告蔡國委無須親自準備投標文件,投標事 務都是交給底下員工負責,且投標須知繁複,被告蔡國委自 不可能詳閱所有的相關規定云云,然證人蔡欣穎於調詢及偵 查中證稱:本採購案我是依照蔡國委指示以長榮大學校友會 名義投標,當時要開的課程是金融證照相關課程,我都是依 照蔡國委指示辦理,我先與蔡國委討論課程大方向,再由我 找出相關領域的講師,並與講師討論如何設計課程大綱,同 時安排講師的授課時間等語(見他二卷第7至8頁、第75至77 頁),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通常都是蔡國委先知道有採購 案,然後分配工作給我,本採購案也是如此,蔡國委跟我說 整個課程的規劃等語(見訴一卷第131至132頁);證人林俐 伶於調詢及偵查中則證稱:蔡國委會請我跟蔡欣穎不定期上 網瀏覽標案,若發現有相關的標案,就請我們先下載標單, 經蔡國委確認是否參標後,再請我或蔡欣穎備標,我或蔡欣 穎會依據蔡國委的指示或投標須知要求的格式製作訓練計畫 書及準備相關投標文件,並填寫預估標價,整理完投標文件 後,經蔡國委修正課程內容及標價,再由我或蔡欣穎親送至 招標單位,本採購案的課程名稱是蔡國委取的,學科及術科 各自要幾小時及由哪些老師教授學科或術科都是由蔡國委決 定的,他會將前述資訊整理成電子檔給我,我再綜整成訓練 計畫書的內容,蔡國委電腦的雲端資料夾是辦公室的雲端資 料夾,投標時期會依據發包單位開立資料夾,再依據年度及 標案來開立子資料夾,蔡國委有所有資料夾的權限,他會根
據業務內容開通各人員的資料夾權限等語(見他二卷第88至 93頁、第160至163頁),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被告蔡國 委亦有參與本採購案之投標事務,非全部交給員工處理,辯 護人辯稱:投標事務被告蔡國委都是交給員工負責,自不可 能詳閱所有的相關規定云云,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又觀之本採購案之招標公告,於附說明欄即已明文:「三 、投標標數說明:本案投標廠商(含其分支機構)投標標數 以1標為限....」(見他二卷第13至15頁),並非僅於投標 須知內載明此規定,辯護人另以:本採購案之投標須知多達 31頁,內容至為繁複,被告蔡國委是否已經詳閱招標說明書 之全部內容,自非無疑為由,辯稱被告蔡國委並不知悉該規 定云云,亦不足採。
⒊至辯護人另辯稱:若認為被告蔡國委欲以詐術或不正方法圍 標,衡諸常情至少會稍加掩飾以讓投標過程可以順利通過, 殊難想像會直接以如此粗糙之方式投標,難認被告蔡國委有 施以詐術之故意云云,然此係客觀上被告蔡國委犯罪手段之 選擇,不影響被告蔡國委於行為當時確有妨害政府採購投標 之犯意,是辯護人上開所辯,尚無法解免被告蔡國委妨害政 府採購投標犯行之責。
㈥綜上所述,被告蔡國委前開所辯,要屬事後卸責之詞,均不 足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蔡國委前開之妨害投標未遂 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 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 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藉以節省國庫支出。因之,參與投標 之各該廠商,無論彼此間是否為關係企業,或各具獨立法人 格,只要該等廠商均係行為人能掌控、決策,並議定得標後 互相支援、協助而無競爭關係者,此等行為將製造形式上價 格競爭,而實質上不為競爭,致發包機關誤信所參與投標之 廠商間確實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競爭功能,足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即可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之妨害投標罪。經查,被告蔡國委單獨掌控、決策及 執行被告長榮大學校友會、不動產交易協會之業務,其等實 質上不為競爭,致採購機關陷於錯誤,誤信競爭存在,然因 勞發署發現被告長榮大學校友會、不動產交易協會有政府採 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之重大異常關連情形,而判定為不合 格標。是核被告蔡國委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 、第3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
㈡被告蔡國委為被告長榮大學校友會之負責人,為被告不動產
交易協會之實際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 ,均並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就被告長榮大學校友 會、不動產交易協會科以同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規定之罰 金。
㈢被告蔡國委利用不知情之員工蔡欣穎、林俐伶,辦理參與上 開等標案投標,均為間接正犯。
㈣被告蔡國委已著手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而未得逞 ,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蔡國委為謀取政府採購標案利益,隱匿長榮大學 校友會與不動產交易協會間係合作支援之關係,破壞政府採 購招標程序競爭功能,影響政府採購制度,所為應予非難; 並參以被告蔡國委犯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另酌以被告蔡 國委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因本採購案之承辦 人員及時發現,幸未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兼衡被告無前科紀 錄,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講師教書 ,月薪約7至8萬元之生活狀況(見訴一卷第273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而被告長榮大學校友會、不動產交易協會 因其代表人或受雇人執行業務犯上開之罪,爰審酌各該被告 廠商之角色、招標案之金額及對於採購制度所生不當影響程 度,分別宣告如主文2、3所示之罰金。
三、查被告蔡國委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蔡國委為於本採 購案中承攬1標以上之項目,而為本件犯行,雖有未該,然 其惡性尚非重大,參酌本案因本採購案之承辦人員及時發現 ,幸未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未生實際之危害,又刑罰之目 的本在教化與矯治,而非應報,倘能課予他種負擔為戒而緩 其刑之執行,諒被告蔡國委經此偵、審之教訓,當足收警惕 懲儆之效,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 刑2年。復考量被告蔡國委因法制觀念欠缺以致觸法,為使 其於緩刑期間保持良好品行,導正偏差行為,建立其守法意 識以避免再犯,認有依其惡性及對法益侵害之程度科予一定 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蔡 國委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以期導正其 正確法律觀念。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 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 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 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用啟自新。又若被告蔡
國委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 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 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 明。
四、至本案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執行搜索時,固有扣得 被告蔡國委之行動電話1支、名片3張、蓋印章戳1張、不動 產交易協會及長榮大學校友會公文1本、長榮大學校友會文 件1本、不動產交易協會文件1本、被告蔡國委之電腦資料光 碟1片等物,然經核上開物品均非違禁物,且無證據證明為 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爰均不予 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昭翰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蔣文萱媖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芳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本判決所引出處之卷宗簡稱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他一卷 高雄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4065號卷一 他二卷 高雄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4065號卷二 他三卷 高雄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4065號卷三 偵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22號卷 訴一卷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8號卷一 訴二卷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8號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