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建道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建道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2月26日入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2年12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審訴字第677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