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327號
KSDM,112,聲,2327,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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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清隆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執聲字第2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清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清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 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 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而首先判決確定日 係民國112年9月22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刑事確定判決、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4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 表編號2、3、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 表在卷可查,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限制,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2年度審 易字第10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然其既有 附表所示各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



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刑,是本件有期徒刑部分 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 於附表所示7罪之總和有期徒刑13年10月),亦應受內部界 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 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3年9月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 十公克以上罪(編號1)、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編 號2、3),罪質相似、施用毒品部分犯罪時間相同,惟與其 餘罪質相近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編號4、5)、未經 許可持有槍砲之主要零組件(編號6)、未經許可持有刀械 (編號7)4罪之罪質、型態及犯罪動機迥異,犯罪時間亦有 所區隔,為充分反映各次行為之不法內涵;復參酌受刑人就 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 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 濟之原則,以及形成上開內部界限時已獲考量之因素、刑度 折讓程度等總體情狀,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 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 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 4號解釋意旨,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1年4月 000年0月間某日至111年5月18日 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479號 112年8月11日 同左 112年9月22日 【執行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680號】 2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年4月24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02號 112年10月6日 同左 112年11月8日 【執行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051號】 編號2、3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3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年4月24日 4 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 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不在本次定刑範圍) 110年底某日至111年4月29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1年4月29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31號、112年度訴字第39號 112年10月31日 同左 112年12月1日 【執行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283號】 5 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 有期徒刑5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不在本次定刑範圍) 111年4月29日至111年5月18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1年4月29日) 6 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之主要零組件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不在本次定刑範圍) 110年底前至111年5月18日 7 未經許可持有刀械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1年底前至11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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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