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李宏毅
具 保 人 曾蓮宜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蓮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李宏毅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 經具保人曾蓮宜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 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 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被告因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被告聲明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3號判決上訴駁回,再 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04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各刑事判決在卷可 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 ,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 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 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 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