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175號
KSDM,112,聲,2175,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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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慈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慈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慈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 亦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 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 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 的。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 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 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 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 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 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 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另依刑法第53 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鄭慈願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經 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 案號、確定日期等均詳見附表編號1、2所載),均經確定在 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 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本件 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附表編號1)、不得易科罰金,然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附表編號2),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 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 限制,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經聲請人詢問受刑人 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刑等 情,有前揭調查表1紙在卷可證。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 目的之前提下,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別為攜帶兇器毀壞門 窗侵入住宅竊盜罪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 罪,罪質不同,犯罪時間間隔8月許,綜合考量受刑人所犯 各罪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 目的、刑罰經濟之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以及受刑人 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宣告併科罰金部分,因本件聲請書 並未引用刑法第51條第7款,且聲請書附表並無多數罰金刑 宣告之情形,可認罰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雅文附表:受刑人鄭慈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日期:民國)編 號 1 2 罪 名 攜帶兇器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20日 000年00月間某日至111年1月25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421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20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9日 112年6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421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2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17日 112年6月29日 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得 得 不得 得 備 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44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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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