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141號
KSDM,112,聲,2141,202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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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宗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執聲字第2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宗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宗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 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 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 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 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 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 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 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 ,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 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 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 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 解釋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附 表一編號1、2之民國112年2月22日)前等情,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 官依受刑人之書面請求(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



聲字第2002號卷內),而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 符合上開規定。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1月;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 月確定,惟徵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上開附表所示之罪應 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 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 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 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 之總和範圍即2年10月(計算式:1年1月+1年6月+3月=2年10 月)內定應執行刑。
 ㈢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質類型、犯罪期間 ,暨衡以附表所示之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與 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一切情狀,並考慮受刑人之意 見(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至附表編號5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附表編號1至4 之不得易科罰金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照上 開意旨,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聲請書略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7月 111年2月8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78號 112年1月11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78號 112年2月22日 編號1、2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 2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8月 111年5月2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52號 112年1月11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52號 112年2月22日 3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8月 111年5月28日 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67號 112年8月23日 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67號 112年10月4日 編號3至4部分所示之宣告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4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聲請書略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11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聲請書略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111年11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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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