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410號
TCDV,106,司促,22410,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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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41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陳湘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
  本金伍萬捌仟叁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
      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
      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
      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
      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
      ,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
      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3-068053-261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利息。案
      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
      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2年11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
      64260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
      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
      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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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