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5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品寬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偵字第299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品寬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包裝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9行「177包」更正為 「171包」、第10行「61.502」更正為「61.602」、第12行 以下補充更正為「…154號前,因未繫安全帶為警攔查,林品 寬於警方無客觀證據得以合理懷疑其持有本件毒品之犯行時 ,即主動告知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毒品咖 啡包,而就其持有第三級毒品逾重之犯行自首並接受裁判。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核被告林品寬(下稱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本件被 告因未繫安全帶遭警攔查,於警方無客觀證據得以合理懷疑 被告持有本件毒品之犯行時,即主動坦承副駕駛座腳踏墊下 有附表所示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並承認有持有第三級毒品 逾重之犯行等情,有被告之調查筆錄可參,堪認被告係於有 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發覺其本件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犯行之 前,即向警員自首進而接受裁判,考量其此舉減少司法資源 之耗費,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雖供稱 其毒品來源係向綽號「小豬」之男子購買,然被告未提供「 小豬」之真實性名、年籍或聯絡方式以供檢警追緝,難認符 合供出毒品來源之要件,故本件尚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 項之情事,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 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非法持有附表所示愷他命10包及含 有第三級毒品逾量之咖啡包171包(合計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 1.602公克),數量非少,對毒品流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 威脅,所為實不足取;然念其年輕識淺,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持有之期間,並考量 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 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 記載),以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素 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分別檢出含有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 西酮成分(每包之鑑定結果及說明詳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合 計驗前純質淨重61.602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6024605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112年9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027號、112年11月9日 第8100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憑(見偵卷第41 至43、69、73至77頁),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 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至鑑驗用罄之毒 品因業已滅失,爰不諭知沒收。
㈡至扣案iphone手機1支,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犯 行有關,爰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及說明 1 愷他命 1包 驗前淨重4.730公克,驗餘淨重4.707公克,純度約65.56%,驗前純質淨重約3.101公克。 2 愷他命 1包 驗前淨重4.737公克,驗餘淨重4.715公克,純度約85.03%,驗前純質淨重約4.028公克。 3 愷他命 1包 驗前淨重1.413公克,驗餘淨重1.392公克,純度約84.99%,驗前純質淨重約1.201公克。 4 愷他命 1包 驗前淨重4.729公克,驗餘淨重4.707公克,純度約86.73%,驗前純質淨重約4.101公克。 5 愷他命 1包 驗前淨重4.693公克,驗餘淨重4.673公克,純度約83.91%,驗前純質淨重約3.938公克。 6 愷他命 1包 驗前淨重1.760公克,驗餘淨重1.741公克,純度約86.25%,驗前純質淨重約1.518公克。 7 愷他命 1包 驗前淨重4.738公克,驗餘淨重4.718公克,純度約79.55%,驗前純質淨重約3.769公克。 8 愷他命 1包 驗前淨重1.733公克,驗餘淨重1.712公克,純度約79.47%,驗前純質淨重約1.377公克。 9 愷他命 1包 驗前淨重1.376公克,驗餘淨重1.355公克,純度約84.05%,驗前純質淨重約1.157公克。 10 愷他命 1包 驗前淨重1.387公克,驗餘淨重1.366公克,純度約80.14%,驗前純質淨重約1.112公克。 11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灰色包裝,編號11至64) 54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淨重203.67公克,純度約8%,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6.29公克。 12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藍色包裝,編號65至85) 2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淨重54.34公克,純度約7%,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80公克。 13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花色包裝,編號86至128) 43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淨重110.49公克,純度約6%,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62公克。 14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藍色及黃色包裝,編號129至181) 53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淨重95.90公克,純度約10%,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9.59公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9977號
被 告 林品寬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品寬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 卡西酮業據明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之第 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仍 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犯意,於民國112 年8月18日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大世界舞廳」 外, 以新臺幣7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 豬」之成年人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包(檢驗前純質淨重 共計25.302公克)及內含第三級毒品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77包(檢驗前純質 淨重推估共計36.3公克,與上開愷他命合計為61.502公克) 而持有之。嗣於112年8月22日20時40分許,林品寬駕車行經 高雄市○○區○○街000號前,因神情緊張為警攔查,當場查扣 上開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品寬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與證人即被告友人王萬榮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 且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 市凱醫驗字第80027號、第8100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各1份、現場及證物照片共9張,復有扣案之愷他命10包、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77包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足見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及毒品咖啡包(扣除鑑驗耗損部分)連同包裝袋,請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檢 察 官 陳 筱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