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亮吾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緝字第1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亮吾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8行「由該函文於10 6年…」更正為「該函文於106年…」,證據部分「高雄市新興 區區公所106年3月13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文」更 正為「高雄市新興區公所106年3月13日高市○區○○○00000000 000號函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亮吾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 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罪, 係於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 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際即已成立,而役齡男子嗣後於徵兵檢 查無故不到,實為其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 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行為之必然結果,而屬其犯罪狀態之繼 續,不另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聲請意旨 認被告另成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尚有未恰 ,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兵役係役齡男子 應盡之義務,前以國外就學之名申請核准出境後,屆期竟滯 留國外不歸,而未如期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經兵役行政單位 催告後仍置之不理,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 ,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 員兵力,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因涉 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如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記載)、如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茲念被告係因個人生 涯規劃而未返國盡義務,難認其惡性重大,諒其經此教訓後 ,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按緩刑宣告 ,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 第74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為確保被告記取教訓並建立尊 重法治之觀念,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同法第74 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應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向公庫支付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俾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如被告未於 主文所示之期間內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 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對其所為之緩刑宣告,併予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姚崇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225號
被 告 陳亮吾 (年籍資料詳卷)
選任辯護人 王和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亮吾係高雄市徵兵及齡男子,依法應受徵兵管理,其於民 國95年8月17日以就學名義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現為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准出境後逾期未歸,已逾役男出 境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役男出境就學最高年限。因送達處所 地不明,高雄市政府新興區公所於106年3月13日,以公示送 達方式送達高雄市新興區公所106年3月13日高市○區○○○0000 0000000號函文,催告陳亮吾應於6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 ,由該函文於106年3月31日由陳亮吾之母親夏明鎂領取,催 告期滿後,陳亮吾仍未返國。高雄市政府新興區公所復於10 6年10月12日,公示送達高雄市新興區公所高市○區○○○00000 000000號函文暨所附高市兵役政字第10671396400號106年役 男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陳亮吾應於106年11月14日至高雄 市立民生醫院報到,接受徵兵檢查。陳亮吾明知有接受徵兵 檢查,應徵兵處理之義務,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仍滯留海 外未返國,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亮吾就其未於上開時間返回接受徵兵處理之事實 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新興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 、役男出國申請書、移民署入出境資料單、高雄市新興區區 公所106年3月13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文及公告、 公告照片、送達證書、高雄市新興區公所106年10月12日高 市○區○○○00000000000號函文暨所附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及 公告、公告照片、送達證書、役男參加徵兵檢查醫院名冊及 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第7款之 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嫌,請依法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檢察官 姚 崇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