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48號
原 告 薛飛虎
被 告 薛芳夙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97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970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諭 知無罪判決,惟因原告於起訴狀內載明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