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2年度,942號
KSDM,112,審金訴,942,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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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智崴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字第31788號、第3178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
第31727號、第31729號、第31786號、第31787號),本院認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831號),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智崴(下稱被告)雖預 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 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 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 耳目,竟以縱有人持以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7日之前某不詳時間,將其所 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 帳號、密碼等物,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瑞奇」之 詐騙集團成員,容任該人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上開 帳戶遂行犯罪。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 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 向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張寶睿周家煒2人施用詐術,致渠等 陷於錯誤,而將附表一所示金額存入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內。因認被告上開所為,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等語。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 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 例意旨參照)。又按同一案件,經法院為本案之判決確定, 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許再為訴訟之客體,更受實體上裁



判;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檢察官雖僅就其一部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亦得 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審判,故法院雖僅就其一部判決確定, 其既判力仍及於全部,未經判決部分之犯罪事實,其起訴權 歸於消滅,不得再為訴訟之客體;倘檢察官再就該部分提起 公訴,法院得不經實體審認,即依起訴書記載之事實,逕認 係裁判上一罪,予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 65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於109年7月24日前某日將其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及 提款卡(含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不詳、自稱為「王瑞奇」 之人;後於109年7月27日至8月10日間某日復將其母陳麗樺 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 行帳號(含密碼)再交付予「王瑞奇」,供「王瑞奇」暨其 所屬詐欺集團收受向附表二所示之人之詐欺所得款項乙案, 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7號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確定(下稱前案),有 本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 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於本案及前案,雖非同時一 次交付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第一銀行帳戶、台新銀行帳 戶,然上開3帳戶均係由同一人(即「王瑞奇」),以同一 工作徵人事由向被告索取等節,業據被告於偵查、另案審理 中自陳:當時我在網路上找工作,我就加了「王瑞奇」的LI NE,他說要錄取的話,我要提供我的帳戶,並說提供越多越 容易錄取,錄取機會愈大,所以我交付這3個帳戶(即第一 銀行、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給「王瑞奇」,這都 是同一件事情等語(見卷附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255號 卷第66頁、本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7號卷第90頁【111年11 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111年度金簡字第125號卷第132頁 【111年10月19日訊問筆錄】);復參以前案被害人因受詐 欺而最早匯款至第一銀行帳戶、台新銀行帳戶之時間分別為 109年7月27日、同年8月10日(見附表二),本案被害人因



受詐欺而最早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時間為109年7月23 日(見附表一),可知上開3帳戶最初被用以收取詐欺款項 之時間尚屬密接,且各該被害人遭詐騙之方式亦雷同(均為 假投資網站投資),衡情應係同一詐欺集團成員所為,可認 被告係基於同一次為獲得工作機會之目的,而將其第一銀行 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其母陳麗樺之台新銀行帳戶陸續 交予「王瑞奇」,是被告前揭所述尚屬合理。本院依罪疑唯 輕之刑事證據法則,因認被告於上述時間,先後交付上開3 個金融帳戶資料,係基於單一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行為決 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㈢綜上,被告於109年7、8月間,為圖獲得工作機會而先後將其 第一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其母陳麗樺之台新銀行 帳戶交付予「王瑞奇」,基於同一緣由、目的,且時空密接 ,顯係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行為 ,其幫助行為使「王瑞奇」及所屬詐欺集團使用上開3帳戶 詐騙前案及本案之被害人,侵害數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成立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之 同一案件,前案既經法院判決確定,則本案即應為前案確定 判決效力所及,自不得再行訴追,依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退併辦部分
  本案既經本院判決免訴,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31727號、第31729號、第31786號、第31787號 移送併辦部分,即與本案不生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判 ,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一(本案)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張寶睿(112偵31788、原110偵24815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8日,以交友軟體paktor與張寶睿認識,旋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etaTrader5)與張寶睿聯繫,再誘騙張寶睿至「Sentinel Globel Limited」假網站投資,致張寶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09年7月27日10時16分許 144萬元 被告楊智崴所有之上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 周家煒 (112偵31789、原110偵25255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中旬某日,以手機交友軟體cheers與周家煒認識,旋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etaTrader5)與周家煒聯繫,再誘騙周家煒至網址(www.sentinel-global.net)假網站投資,致周家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09年7月23日15時28分許 10萬元 被告楊智崴所有之上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9年7月23日15時29分許 10萬元 同上 109年7月27日20時18分許 8萬5000元 同上




附表二(前案)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林玉春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林玉春親友,撥打電話與林玉春,並謊稱有急需,欲借款10萬元,致林玉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7月27日12時35分 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楊智崴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2 游書旻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張嘉欣」於109 年8 月6 日透過交友軟體與游書旻結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游書旻聯繫,並佯稱:可透過Meta Trader4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游書旻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8月10日17時17分許 19,985元 陳麗樺台新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8月10日17時25分許 9,985 元 109年8月11日12時21分 100,000 元 3 王麒瑋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剪愛」於109 年8月9 日透過「Pairs」交友軟體與王麒瑋結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王麒瑋聯繫,並佯稱:可透過軟體「MT4 」投資獲利云云,致王麒瑋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8月11日16時36分許 50,000元 陳麗樺台新 000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8月11日16時43分許 50,000元 4 陳一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 月12日之前某時,以暱稱「瑾瑜」在交友軟體Pairs 與陳一忠認識,旋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一忠聯繫,再誘騙陳一忠下載Meta Trader5 APP至網址( www.sentinel-global.net) 假網站投資,致陳一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8月12日22時56分許 32,000元 陳麗樺台新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 5 王廉欽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 月間某日,以暱稱「珮雯」在手機APP 軟體與王廉欽認識,旋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珮雯」與王廉欽聯繫,再誘騙王廉欽至MT5 投資平台投資並儲值,致王廉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8月12日21時33分許 30,000 元 陳麗樺台新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 6 吳佳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 月間,以手機APP 交友軟體與吳佳霖認識,旋以通訊軟體LINE( 暱稱MetaTrader5)與吳佳霖聯繫,再誘騙吳佳霖至網址( www .sentinel-global .net)、(www .maxgolden888.com)等假網站投資,致吳佳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8月12日22時59分許 32,000元 陳麗樺台新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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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