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914號
KSDM,112,審易,914,2023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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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9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進成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案經檢察官簡婉如提起公訴」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高永翰提起公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案提起公訴之檢察官姓 名,顯屬誤載,自應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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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