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2年度,129號
KSDM,112,審交訴,129,202312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輝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
字第354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輝雄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 公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