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166號
KSDM,112,單聲沒,166,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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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力憲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
沒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商標之戒指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力憲彬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惟扣案仿冒卡地亞商標之戒指1只,屬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2年度偵字第249 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 本案扣得之戒指1只,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瑞士商卡地亞國 際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臺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 定證明書(見聲沒卷第11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 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 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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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