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欣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柒壹壹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欣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滿簽結。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 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包、吸食器1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 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供犯罪 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 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 執行卷宗屬實。
㈡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71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111年5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31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 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495號卷第67頁)存卷可參 ,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 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 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
僅就第二級毒品部分聲請沒收,未聲請沒收「銷燬」,雖有 未恰,惟本院依聲請為職權認定,認尚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㈢又扣案之吸食器1個,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 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見警卷第17頁 、111年度偵字第1495號卷第4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諭知沒收之。 ㈣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