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2年度,39號
KSDM,112,交附民,39,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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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許博聞

訴訟代理人 陳鏗年律師
被 告 何森詠

杜鍊燈
杜永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何森詠部分,業經判決有
罪;另就被告杜鍊燈及杜永弘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而未經
本院判決,然因原告起訴被告2人就其所受損害應負共同侵權責
任,故被告杜鍊燈及杜永弘即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陳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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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